士兵在休息日和节假日外出时,通常2人以上同行,并指定负责人。
家住部队驻地的未婚军官,因特殊事由利用休息日或者节假日请假回家的,必须于当日晚饭前归队。其他时间因故请假回家,累计时间从年度正常假期中相应扣除。
第一百七十五条 请假1日以上的人员,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符合探亲假(休假)条件的军官和士兵,应当根据部队任务、人员在位率和工作情况,分批给予安排;部队副团职以上军官由直接首长批准,正营职以下军官由旅(团)的首长批准;机关、院校的军官由直接首长批准;士兵由营的首长批准并报旅(团)备案;
(二)军官或者士兵按照规定已经探亲或者休假的,一般不再准假;因特殊事由需要请假时,正营职以下军官和士兵由旅(团)的首长批准,副团职以上军官由直接首长批准并报上级首长备案,院校学员由院校首长批准,其假期不得超过10日(不含途中往返时间);
(三)请假人员外出,直接首长应当向其交代外出期间注意事项,规定归队时间;请假人员归队后,必须向直接首长销假并汇报外出情况。
第一百七十六条 请假人员,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后方可以续假。未经批准,超假或者逾假不归者,应当予以追究。
第一百七十七条 对伤、病人员,根据伤、病情况或者医务人员的建议,给予半休或者全休。
第一百七十八条 国家发布动员令或者部队紧急战备需要召回时,请假、休假的人员应当立即归队。
第六节 查铺查哨
第一百七十九条 连队应当组织军官查铺查哨,每夜不少于2次,其中1次必须在23时30分至次日5时之间进行。
营首长每周查铺查哨不少于2次,旅(团)首长和机关每周查铺查哨不少于1次,休息日和节假日必须查铺查哨,并不定期地检查连队执行查铺查哨制度的情况,适时进行讲评。
集中居住的营,必要时也可以统一组织全营军官连续查铺查哨。
担负作战任务的部队和边防、海防部队,其他部队在必要时,应当增加查铺查哨次数。舰(船)艇部队的查铺查哨,按照有关条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八十条 查铺查哨的内容
(一)人员在位和睡眠情况;
(二)武器、服装、装具的放置是否符合战备要求;
(三)取暖设备是否符合防火和防煤气中毒的要求;
(四)卫兵(哨兵)履行职责情况,使用口令是否正确;
(五)重要部位(目标)的安全情况。
第一百八十一条 查铺时,动作要轻,注意不影响士兵睡眠。查哨时,应当及时回答哨兵的口令和询问,严禁采取隐蔽的方法接近哨兵。查铺查哨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和处理。每次查铺查哨的情况,应当进行登记。
第七节 留营住宿
第一百八十二条 连队在位的军官,应当在连队住宿。排长应当与士兵同住,不得单人居住。在配偶来队探亲规定的留住期间,可以回家住宿。配偶随军或者居住在营区附近的,在保证连队军官按编制数有50%并有1名主官在位的前提下,休息日和节假日可以按照统一安排轮流回家住宿(休息日和节假日前1日晚饭后离队,休息日和节假日结束当日晚饭前归队)。轮流回家住宿的军官应当按照本条令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请假销假。担负特殊任务的部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八十三条 士官应当在连队住宿。在不影响士兵在位率以及执行任务和连队管理的前提下,已婚士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离队住宿:
(一)在配偶来队探亲规定的留住期间,可以到士官公寓住宿;
(二)配偶随军或者符合有关规定在驻地找对象结婚的,在休息日和节假日可以按照统一安排轮流回家住宿(休息日和节假日前1日晚饭后离队,休息日和节假日结束当日晚饭前归队)。
回家住宿的士官应当按照本条令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请假销假。
特殊岗位士官的留营住宿办法,由军级单位确定。
第一百八十四条 飞行员和舰(船)艇上的军官回家住宿制度,由空军、海军和军区规定。
第八节 点 验
第一百八十五条 点验是对部队编制、实力、战备和安全状况的全面清点和检验。旅(团)每年应当进行1至2次点验,师以上单位可以根据情况进行点验。对新兵应当进行个人物品点验。
第一百八十六条 点验的内容
(一)执行编制的情况;
(二)装备和物资的数量、质量、保管、维修、保养情况;
(三)人员的健康和卫生状况;
(四)装备、物资“三分四定”落实情况和携行能力;
(五)个人物品。
第一百八十七条 点验的组织和程序
(一)点验通常由部队首长领导实施,或者由上级首长与机关领导组织实施;旅(团)进行点验时,通常在旅(团)首长领导下,由旅(团)机关统一组成若干点验小组到各营(连)直接实施,或者在点验小组监督下由营、连组织实施;
(二)点验前,应当进行动员,宣布点验的具体内容、范围、规定和纪律;
(三)分队接到点验号令(信号),按照规定携带个人的携行装备、物品到指定地点集合;主持点验的首长下达点验命令,宣布点验方法和要求后开始点验;通常先对人员和携行的装备、物品进行点验,尔后对运行、储存的物品和大型装备等进行点验,并填写各种登记册(表);
(四)点验结束后,主持点验的首长召开军官会议或者全体军人会议进行总结讲评;机关应当向上级呈送书面报告。
第一百八十八条 点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情况,妥善处理。对个人私存的公物、弹药、涉密载体和淫秽物品等必须予以收缴,并视情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
第九节 交 接
第一百八十九条 军人在调动工作或者退出现役时,必须将自己掌管的工作和列入移交的文件、图书、资料,配备的武器、弹药、器材、工具、营具、设备等进行移交。移交工作应当在本人离开工作岗位前完成。
移交前,直接首长应当指定接管人。交接时,双方在场认真清点,必要时由领导主持。交接后,双方在交接登记册(表)上签字。
第一百九十条 部(分)队调离原建制、调防或者撤销建制时,必须按照上级指示进行交接。
交接通常在上级机关监督下进行,应当严密组织,严格手续,防止物资经费丢失、损坏和私分、变卖、贪污、盗窃等问题的发生。交接后双方分别写出专题报告并附交接登记册(表)上报。
第一百九十一条 军人因公外出、探亲等临时离开岗位,应当将自己掌管的工作以及文件、武器等向代理人员进行交代。
第十节 接 待
第一百九十二条 对来队人员的接待
(一)对来队的人员,应当验明证件,查清身份,问明来意,进行登记,热情接待,认真处理他们提出的问题;
(二)操课(工作)时间,一般不得因私事会客,特殊情况需会客时由直接首长批准;
(三)军人会客时,必须严守秘密,未经允许不得留客人在营区内住宿;
(四)军人会见国(境)外人员,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九十三条 对临时来队军人亲属的接待
(一)军人亲属来队,单位首长应当安排军人与亲属团聚,并介绍军人在部队服役的情况;亲属离队时,可以允许军人送到临近的车站、港口、机场;
(二)军人亲属来队的留住时间:义务兵的直系亲属不超过7日;士官和军官的配偶一般不超过45日,其他直系亲属一般不超过10日;士官和军官配偶来队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留住时间,应当经团以上单位首长批准,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5日;
(三)军人非直系亲属一般不得留营住宿,因特殊情况需留营住宿时,士兵的,由营首长批准;军官的,由直接首长批准。
对在部队驻地附近从事经商和劳务活动的军人亲友,不得留营住宿,不得为其经商和劳务活动提供方便。
第十一节 证件和印章管理
第一百九十四条 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学员证等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军人通行证和外出证由制发部门统一印制、发放。军人执行任务、办理公务、享受抚恤优待等,需要证明现役军人身份的,凭军队制发的身份证件证明。
第一百九十五条 军人身份证件应当随身携带,妥善保管,严禁转借、复制、伪造、涂改,防止遗失和损坏。
第一百九十六条 军人在职务、军衔、工作单位发生变动或者转业、复员、退伍、离(退)休时,必须及时上交原军人身份证件,换发新证件。
军人被开除军籍、除名,必须收缴其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军队制发的其他有效证件。
第一百九十七条 遗失军人身份证件,应当及时报告填发机关。需补发时,军官、文职干部,经团以上部队的政治部(处)审查批准后补发;士兵由连以上单位首长出具证明,经团以上部队司令部审查批准后补发。
第一百九十八条 军人使用居民身份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执行下列规定:
(一)不得持居民身份证办理军队明确禁止的事项;
(二)持居民身份证办理出国(境)、婚姻登记等手续,必须经组织批准;
(三)申领、补领、换领居民身份证应当遵守保密规定,只提供办理居民身份证所需个人信息,不得提供涉密信息;
(四)着便服外出应当携带居民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由军人自己保管使用。团以上单位应当建立所属人员居民身份证备案制度,并在入伍登记表等个人档案资料中载明其公民身份号码。
第一百九十九条 印章的刻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呈报批准,并在指定处刻制,严禁私刻公章。
使用印章必须按照规定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认真登记,严格用印监督。严禁利用公章谋私和开具空白信。
第二百条 印章应当专柜存放,专人保管。印章丢失必须及时上报,严加追究,并通报有关单位。新刻制的印章,必须在制发机关留取印模,备案后方可启用;经批准作废的印章,应当登记造册,留存印模,上缴制发机关,即行销毁;停止使用的印章必须按照规定上缴制发机关处理。
第十二节 保 密
第二百零一条 军人必须遵守国家、军队的保密法规,严守保密纪律,保守军事秘密。
第二百零二条 军人必须遵守下列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秘密不说;
(二)不该问的秘密不问;
(三)不该看的秘密不看;
(四)不该带的秘密不带;
(五)不该传的秘密不传;
(六)不该记的秘密不记;
(七)不该存的秘密不存;
(八)不随意扩大知密范围;
(九)不私自复制、下载、出借和销毁秘密;
(十)不在非保密场所处理涉密事项。
第二百零三条 军事秘密载体应当有专人保管,严格审批、清点、登记、签字等手续。在涉外、会议和宣传等活动中,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军事秘密。
第二百零四条 军队单位应当采取审批备案、规范使用时机场合、设置禁用标志、屏蔽信号等有效措施,严格控制移动电话的使用与管理。因工作需要确需使用公网移动电话,必须经团以上单位首长批准,并报所在单位司令机关备案。
使用移动电话,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在执行作战、战备、训练、演习任务时携带和使用公网移动电话;
(二)严禁将移动电话带入作战室、情报室、机要室、通信枢纽、涉密会议会场、军用飞机和舰(船)艇、重要仓库、导弹发射阵地、武器装备试验场、战备工程等涉密场所;
(三)严禁在具备有线通信条件的场所使用移动电话办理公务;
(四)严禁使用公网移动电话谈论、传递和存储涉密信息;
(五)严禁在办公场所使用移动电话联接国际互联网或者使用具有实时视频通话功能的移动电话;
(六)严禁将公网移动电话联接涉密计算机;
(七)严禁在公务活动中使用移动电话录音、摄影、摄像和开通定位服务功能;
(八)严禁在非加密状态下使用军用移动电话谈论、传输涉密信息;
(九)严禁将军用移动电话带到国
(十)外或者提供给无关人员使用;
(十一)严禁使用外国公司、外资企业、国(境)外人员赠送的移动电话。
第二百零五条 军队单位和人员使用国际互联网,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涉密计算机联接国际互联网;
(二)严禁涉密计算机安装、使用无线上网卡;
(三)严禁涉密计算机开通红外、蓝牙等无线联接、传递功能;
(四)严禁将使用无线上网卡的私人计算机带入涉密场所;
(五)严禁在联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上使用涉密或者曾经涉密的移动存储载体;
(六)严禁在联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上存储、处理或者传递涉密信息;
(七)严禁在联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上存储显示军人身份的资料;
(八)严禁在国际互联网上发布、传播涉密信息;
(九)严禁计算机在军队涉密网和国际互联网之间交叉联接;
(十)严禁存储载体在涉密计算机和联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
第二百零六条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军队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守军事设施秘密。
第二百零七条 部队应当根据工作情况,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严肃处理。
第十一章 值 班
第一节 值班制度
第二百零八条 军队必须建立严格的值班制度,保持常备不懈和指挥不间断,维护内部秩序和保障安全。
(一)营和团以上部队、院校建立首长值班制度;
(二)团以上部队的司令部、政治部(处)、后勤(联勤)部(处)、装备部(处),通常分别建立机关值班制度;师以下部队司令部值班可以与作战值班合一;
(三)营、连建立值班和值日制度;
(四)车场、炮场、机械场、停机坪、机房、库房、厨房等,建立专业值班和值日制度;
(五)舰(船)艇建立值日和值更制度;
(六)部队建立值班分队制度。
第二百零九条 值班分队由团以上部队或者单独驻防的营根据上级指示指定;值班兵力、兵器的数量根据需要确定。值班分队受值班首长领导。值班分队必须熟悉战备方案,保持规定的战备状态;进行训练或者其他活动不得远离驻地,保证一声令下,立即行动。
第二节 值班人员基本职责
第二百一十条 值班首长
值班首长由本级首长轮流担任,受上级值班首长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掌握敌情动向和本部(分)队的战备状态;
(二)督促检查指挥、通信系统,使其处于规定的状态,保证不间断指挥;
(三)组织指挥所属部(分)队抗击敌人的突然袭击和应对其他意外情况;
(四)维护部(分)队的生活秩序,监督日常军事勤务活动;
(五)接受上级的命令、指示和下级的请示、报告,并及时妥善处理;
(六)检查本级和下级值班人员以及值班部(分)队履行职责的情况;
(七)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机关值班员
司令部、政治部(处)、后勤(联勤)部(处)、装备部(处)的机关值班员,由各机关直接首长指定的人员轮流担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值班首长所在位置和所属部(分)队的位置以及活动情况;
(二)了解敌情和环境情况,及时准确地接收上级发出的警报,检查、督促部(分)队按照规定行动;
(三)接受上级的命令、指示和下级的请示、报告,并及时报告值班首长;
(四)及时将首长的命令、指示,传达给部队和有关人员,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五)督促检查部队遵守安全规定,将部队一日活动情况,综合报告值班首长和上级值班员,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六)接待因公来队人员。
作战值班的组织和职责,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司令部条例》的规定执行;师以下部队司令部值班与作战值班合一时,值班员同时履行机关值班员基本职责和作战值班员职责。
师以上机关业务部门值班的组织和职责,按照有关条例规定执行;无条例规定的,由总部、军区、军兵种规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 营值班员
营值班员由连长轮流担任,受营首长领导,负责全营人员集合时的整队、清点人数和报告,并根据营首长的指示处理有关事项。
第二百一十三条 连值班员
连值班员由排长轮流担任,受连首长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全连活动情况以及周围环境情况;
(二)督促全连人员保持规定的战斗准备;
(三)接收和按照规定发放警报,并监督执行;
(四)维护连队的生活秩序和军容风纪;
(五)按照连首长指示派遣公差勤务;
(六)检查临时外出人员离队、归队情况;
(七)检查连队的安全状况,及时处置意外情况;
(八)负责全连人员集合时的整队、清点人数和带队;
(九)领导连值日员、厨房值班员以及其他专业值班(值日)员,监督卫兵履行职责,安排查铺查哨人员;
(十)负责填写《连队要事日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