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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2010)


  第一百一十七条 文艺工作者扮演我军官兵,以及军人给报刊、杂志等提供军人肖像,着军服主持电视节目、参加电视访谈,必须严格执行军容风纪的规定,维护军队和军人形象。

  第一百一十八条 军人不得摆摊设点、叫买叫卖,不得以军人的名义、肖像做商业广告。

第三节 军容风纪检查

  第一百一十九条 军容风纪是军队和军人的仪表和风貌,是军队作风纪律和战斗力的表现。部(分)队在经常进行军容风纪教育的同时,必须建立健全检查制度。连每周、营每半月、旅(团)每月至少进行1次军容风纪检查,及时纠正问题并讲评。

  第一百二十条 团(独立营)以上单位应当建立军容风纪纠察队,在营区及其附近组织军容风纪纠察。

  纠察人员对违反军容风纪的军人应当令其立即改正,对不服从纠察和严重违反军容风纪的军人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扣留并通知其所在单位负责人领回严肃处理。

第八章 与军外人员的交往

  第一百二十一条 军队单位和人员在与军外人员交往中必须遵纪守法,坚决维护国家和军队的利益。

  第一百二十二条 开展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国防教育活动,应当由团以上单位政治机关与地方有关单位联系确定,具体活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不得擅自组织参观重要武器装备和军事设施,不得擅自动用装备和兵员。

  第一百二十三条 军人参加地方社会团体的组织及其活动,必须由具有审批权限的领导机关批准。参加活动后,应当及时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汇报。

  军人不得与社会上的非法组织和非法刊物以及有关人员发生联系,不得组织或者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民间团体,不得擅自在地方学术活动中发表言论。

  第一百二十四条 军人因工作需要印制名片,必须经师(旅)以上机关审查批准,登记备案。

  军人名片上不得印有部队番号和其他涉及军事秘密的内容。

  第一百二十五条 军队单位和人员参加地方组织的文艺、体育竞赛活动,必须经军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以个人名义参加竞赛活动不得着军服,不得公开部队番号、代号。军人不得参加地方组织的选美、模特比赛活动。

  第一百二十六条 军人不得接受对工作有影响的宴请和礼品馈赠,不得参加地方非政府组织的剪彩、庆典等活动。

  第一百二十七条 军人不得经商,不得从事本职以外的其他职业和传销、有偿中介活动,不得参与以营利为目的的文艺演出、商业广告、企业形象代言和教学活动,不得利用工作时间和办公设备从事证券交易、购买彩票,不得擅自提供军人肖像用于制作商品。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军队单位不得以部队番号、代号以及军队专用标识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为地方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不正当的服务和保护。

  第一百二十九条 军队单位担负迎外任务,应当严密组织;不得擅自更改礼宾规格、演示课目、队列动作、操作规范,不得组织或者邀请无关人员观摩;军人在观摩过程中不得擅自摄影、摄像。

  第一百三十条 军队单位和人员参加中外联合军事演习,不得擅自到外军营地活动、邀请外军人员到我军营地参观、组织宴请活动,不得私自与外军人员接触和建立联系。

  第一百三十一条 军队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新闻采访纪律,不得擅自接受媒体采访;经批准接受采访时,不得超出规定的内容和范围。

  第一百三十二条 军人与国(境)外人员交往,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外事纪律,不得擅自与国(境)外人员交往。

  第一百三十三条 军队单位和人员参与处置突发事件,应当严格遵守群众纪律,尊重地方人民政府和当地风俗习惯,维护群众利益,不得擅自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和群众的馈赠。

  第一百三十四条 军队单位组织军人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应当从实际出发,尊重官兵意愿,不得以社会公益为由侵犯官兵合法权益。

  第一百三十五条 军人应当自觉抵制有害信息的侵蚀,不得收听、收看国(境)外有政治性问题的广播、电视节目,不得在大众媒体上征婚、求职和交友,不得擅自到地方网吧上网,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浏览暴力、色情、迷信等有害信息,不得在国际互联网上开设网站、网页、博客、论坛,不得散布政治谣言和其他有政治性问题的信息。

  第一百三十六条 军人不得与地方人员进行不正当、不必要的交往,不得参与不健康的消费娱乐活动。

第九章 作 息

第一节 时间分配

  第一百三十七条 工作日通常保持8小时工作(操课)和8小时睡眠,并规定起床、早操、洗漱、开饭、课外活动和点名时间。星期六可以用于集体组织科学文化学习、文体活动、农副业生产等,也可以安排休息。星期日和节假日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安排休息。

  第一百三十八条 作息时间表,由师(单独驻防的旅、团)以上单位机关按照本条令的规定,依据季节、部队任务和驻地环境等情况制定。不同建制的单位同驻一个营区时,作息时间表由级别高的单位制定,级别相同时应当协商统一制定。

第二节 连队一日生活

  第一百三十九条 起床

  听到起床号(信号)后,全连人员立即起床(连值班员应当提前10分钟起床),按照规定着装,迅速做好出操准备。

  各类值班(值日)人员按照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卫生员检查各班、排有无病号,对患病者根据情况处理。

  因集体活动超过熄灯时间1小时以上时,部(分)队首长可以确定推迟次日起床时间。

  第一百四十条 早操

  除休息日和节假日外,连队通常每日出早操,每次时间通常为30分钟,主要进行队列训练和体能训练。除担任公差、勤务的人员和经医务人员建议并经连首长批准休息的伤病员外,所有人员都应当参加早操。

  听到出操号(信号)后,各班、排迅速集合,检查着装和携带的武器装备,跑步带到连集合场,向连值班员报告。连值班员整理队伍,清查人数,向连首长报告,由连首长或者连值班员带队出操。

  结合早操每周进行1至2次着装、仪容和个人卫生的检查,每次不超过10分钟。

  营每月、旅(团)每季组织1次会操。

  驻城市部队不得到营区外出早操;出早操时,应当避免影响营区周围居民休息。

  第一百四十一条 整理内务和洗漱

  早操后,整理内务、清扫室内外和洗漱,时间不超过30分钟。班值日员协助检查并整理本班的内务卫生。连值班员检查全连的内务卫生。

  连首长每周组织1次全连内务卫生检查。

  第一百四十二条 开饭

  按照规定时间准时开饭。开饭时间通常不超过30分钟。

  听到开饭号(信号)后,以班、排或者连为单位带到食堂门前,由连值班员整队,按照连值班员宣布的次序依次进入食堂。

  就餐时保持肃静,餐毕自行离开。

  休息日和节假日坚持三餐制。

  第一百四十三条 操课

  操课前,根据课目内容做好准备。听到操课号(信号)后,连(排、班或者训练编组)迅速集合整队,清查人数,检查着装和装备、器材,带到课堂(训练场、作业场)。

  操课中,按照计划要求周密组织,认真听讲,精心操作,遵守课堂(训练场、作业场)纪律,严防事故。

  课间休息(操课通常每小时休息10分钟,野外作业和实弹射击时根据情况确定休息时间),由连值班员发出休息信号;休息完毕,发出继续操课信号。

  操课结束后,检查装备,清理现场,集合整队,进行讲评。

  操课往返途中应当队列整齐,歌声嘹亮。

  第一百四十四条 午睡(午休)

  听到午睡号(信号)后,除执勤人员外均应当卧床休息,保持肃静,不得进行其他活动,连值班员检查全连人员午睡情况。午休时间由个人支配,但不得私自外出,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第一百四十五条 课外活动

  晚饭后的课外活动时间,每周除个人支配2至3次外(人员不得随意外出),其余由连队安排。

  第一百四十六条 点名

  连队通常每日点名,休息日和节假日必须点名。点名由1名连首长实施。每次点名不得超过15分钟。

  点名通常以连为单位于就寝前或者其他时间列队进行(也可以排为单位进行)。点名的内容通常包括清点人员、生活讲评、宣布次日工作或者传达命令、指示等。

  点名前,连队首长应当商定内容;由连值班员发出点名信号并迅速集合全连人员,整队,清查人数,整理着装,向连首长报告。

  唱名清点人员时,可以清点全体人员,也可以清点部分人员。

  如以排为单位点名,连首长和连值班员应当进行督促检查。

  第一百四十七条 就寝

  连值班员在熄灯号(信号)前10分钟,发出准备就寝信号,督促全体人员做好就寝准备。就寝人员应当放置好衣物装具,听到熄灯号(信号)立即熄灯就寝,保持肃静。

  休息日和节假日的前1日可以推迟就寝,时间通常不超过1小时。

  第一百四十八条 休息日和节假日可以推迟30分钟起床。起床后,整理内务,清扫室内外和洗漱。早饭后至晚饭前,主要用于整理个人卫生,处理个人事情。

  第一百四十九条 院校学员队,担负施工、生产、营建等任务的部(分)队和在外执行其他任务临时组建的分队的一日生活,参照本条令第一百三十九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节 机关一日生活

  第一百五十条 各级机关必须建立正规的一日生活、工作秩序。

  第一百五十一条 起床

  听到起床号(信号)后,立即起床。由于工作、学习、开会等原因,超过熄灯时间1小时以上时,直接首长可以确定推迟次日起床时间。

  第一百五十二条 早操

  早操时间通常为30分钟,主要进行队列训练或者体育活动。

  旅(团)机关的早操安排应当与分队一致;军、师机关每周早操2至3次;总部、军区、军兵种机关和院校、科研单位、医院的早操次数,由单位首长确定。

  师以上机关、院校、科研单位、医院每半年会操不少于1次。

  第一百五十三条 开饭

  按照规定时间开饭,就餐人员应当遵守食堂秩序。

  休息日和节假日坚持三餐制。

  第一百五十四条 办公

  遵守办公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因病、因事不能按时上下班时,必须请假。

  办公时间应当保持肃静,不得大声喧哗、闲聊、办私事,不得因私事在办公室会客,不得进行其他与办公无关的活动。

  上午、下午办公时间各休息1次,每次15至20分钟。

  第一百五十五条 午睡(午休)

  午睡时间通常卧床休息,保持肃静。午休时间由个人支配,但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第一百五十六条 体能训练

  机关人员每日1小时的体能训练应当统一组织,通常安排在下午办公时间的最后一小时进行。

  第一百五十七条 业余活动

  晚饭后至就寝前的业余活动时间,除组织必要的集体活动外,通常由个人支配。因事外出按照规定请假。

  第一百五十八条 就寝

  按时就寝。因故不能按时就寝时,应当保持肃静,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第十章 日常制度

第一节 行政会议

  第一百五十九条 连队的行政会议

  (一)班务会,每周召开1次,由班长主持,星期日晚饭后进行,一般不超过1小时,主要是检查小结一周的工作;

  (二)排务会,每月召开1至2次,由排长主持,班长、副班长参加,研究本排工作;

  (三)连务会,每月至少召开1次,由连首长主持,班长以上人员参加,通常包括分析连队完成任务、军事训练、政治教育、行政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总结、讲评,研究布置工作;

  (四)连军人大会,每月或者一个工作阶段召开1次,由连首长主持,全体军人参加,主要是连首长或者军人委员会向军人大会报告工作,传达和布置任务,发扬民主,听取士兵对连队工作的批评和建议。

  第一百六十条 营、旅(团)的行政会议

  营、旅(团)行政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由营、旅(团)首长主持。参加会议人员,由单位首长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第二节 请示报告

  第一百六十一条 请示

  对本单位无权决定或者无力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请示。请示通常采取书面或者口头形式,逐级进行。请示应当一事一报,条理清楚,表述准确。

  上级对下级的请示应当及时答复。

  第一百六十二条 报告

  下级应当主动向上级报告情况。

  连向营、营向旅(团),应当逐日报告一日工作情况。发生事故、案件和遇到特殊情况立即报告。执行重要任务时,及时报告任务进展和完成情况。

  报告通常逐级进行,必要时也可以越级报告。

第三节 内务设置

  第一百六十三条 内务设置应当利于战备,方便工作、学习、生活,因地制宜,整齐划一,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

  第一百六十四条 连队宿舍内床铺、蚊帐、大衣、鞋、腰带和其他物品的放置,集中居住的部队由团以上单位统一;分散居住的分队以营或者连为单位统一(连队宿舍物品放置方法见附录八)。

  连队军官使用的卧具应当与士兵一致。

  第一百六十五条 连队的兵器室、器材室、储藏室、给养库、会议室、学习室、文化活动室、荣誉室等室(库),物品放置应当整齐有序,室内只准张贴(悬挂)团以上单位规定的图、文、像、表。

  轻武器及其附品、备件和弹药通常放在兵器室内;战备和训练器材通常放在器材室内;个人携行的被服和日常生活用品放在宿舍内,运行和后留的物品放在储藏室内;战备给养物资放在给养库内。

  各类武器装备和物资应当严格登记手续,按照“三分四定”(“三分”是区分携行、运行、后留,“四定”是定人、定物、定车、定位)的要求,分类摆放整齐。

  第一百六十六条 机关办公室的办公桌椅、文件柜、书柜(架)、计算机、电话等设施设备的摆放,以及图表的张贴(悬挂),应当整齐有序。团以上单位应当统一本级机关的办公室设置。

  第一百六十七条 院校学员队的内务设置,参照本条令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执行。学员队宿舍的书桌、书架、台灯的摆放应当统一整齐,不得摆放玩具、饰物等物品。

  第一百六十八条 舰(船)艇人员住舱的内务设置,应当符合舱室结构特点,物品放置定点、牢固、有序,不得影响设备的正常操作和运行;不得擅自增加、拆除、移动舱内的空调、电灯、电扇、冰箱、电暖气等设备,严禁在舱壁钻孔、钉钉子、悬挂饰物。

第四节 登记统计

  第一百六十九条 连队应当每日及时、准确地按照《连队要事日记》(式样见附录九)规定的内容进行登记统计。

  第一百七十条 《连队要事日记》的主要内容是:实力,当日训练、教育或者执行其他任务情况,到课率,人员、装备变动,公差勤务,临时来队亲属,病号以及处理情况,派班情况,查铺查哨,武器装备、军容风纪、内务卫生检查,请假销假,违纪、事故案件,上级通知、指示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等。

  《航泊日志》的内容设置由海军确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 《连队要事日记》由连值班员于当日就寝前填写完毕。

  连首长应当逐日检查《连队要事日记》填写情况并签字。

  第一百七十二条 连队其他登记统计的内容,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规定。

第五节 请假销假

  第一百七十三条 军人外出,必须按级请假,按时归队销假;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外出。军人在执勤和操课(工作)时间内,无特殊事由不得请假。

  第一百七十四条 请假1日以内(不远离驻地,不在外住宿)的,士兵由连首长批准,军官由直接首长批准。

  严格按照比例控制请假外出人数。休息日和节假日连队外出人员占现有人数的比例:担负战备值班任务的部队和边防、海防部队一般不超过5%;内地驻防部队一般不超过10%;执行其他任务的部(分)队、舰艇部(分)队和担负日常战备值班任务的航空兵部(分)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执行办法,由师以上首长根据部队任务和所处环境规定。

  士兵请假外出时,由连值班员负责登记,检查着装和仪容,交代注意事项,发给外出证(式样见附录十);归队后,必须向连值班员销假,并交回外出证。连值班员应当将外出人员的归队情况,报告连首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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