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2010)


  第六十七条 军官、文职干部对士兵应当做到:

  (一)以身作则,严格管理,耐心说服教育,关心士兵的成长进步;

  (二)了解士兵情况,掌握士兵思想状况,妥善解决与士兵的矛盾;

  (三)尊重士兵意见,维护士兵民主权利,不压制民主,不打击报复;

  (四)公道正派,对待士兵一视同仁;

  (五)不打骂体罚和侮辱士兵,不收受士兵的钱物,不侵占士兵利益;

  (六)关心士兵生活、安全和健康,照顾伤病员,热情接待来队的士兵亲属。

  第六十八条 士兵对军官和文职干部应当做到:

  (一)尊重军官和文职干部,服从领导和管理;

  (二)忠诚老实,主动汇报思想;

  (三)虚心接受批评,坚决改正错误;

  (四)不当面顶撞,不背后议论,不搞极端民主化;

  (五)照顾军官和文职干部,不搞绝对平均主义;

  (六)积极建言献策,主动协助军官和文职干部做好各项工作。

第三节 机关相互关系

  第六十九条 司令部、政治部(处)、后勤(联勤)部(处)、装备部(处),是部队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工作的领导机关,应当在本级首长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能和分工,密切合作,互相支持,协调一致地进行工作。

  第七十条 上级机关应当对下级机关的建设和业务工作提出要求,及时通报情况,检查指导工作。下级机关应当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进行建设和完成业务工作,及时向上级机关反映情况、报告工作。

第四节 部(分)队相互关系

  第七十一条 没有隶属关系的部(分)队,由于驻地、配置地域或者执行任务相邻时,构成友邻关系。

  友邻部(分)队之间,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团结,遇事协商解决;战时应当及时通报情况,积极配合,密切协同。

  第七十二条 部(分)队之间,根据上级命令或者指示,可以构成支援与被支援、配属与被配属等关系。

  构成支援与被支援关系的部(分)队,应当从全局出发,严格执行协同计划,协调一致地行动。担任支援任务的部(分)队,应当积极支援,坚决完成任务;被支援的部(分)队,应当及时通报情况,积极协同配合。

  当部(分)队配属某一单位时,即与该单位构成临时隶属关系,一切行动应当服从该单位首长的领导和指挥。

  第七十三条 部(分)队乘舰(船)艇航运期间,应当遵守舰员在舰上行为守则,服从编队指挥员(舰长、船长、艇长)的指挥。

第五章 礼 节

第一节 军队内部的礼节

  第七十四条 军人必须有礼节,体现军人的文明素养,促进军队内部的团结友爱和互相尊重。

  第七十五条 军人敬礼分为举手礼、注目礼和举枪礼。着军服戴军帽或者不戴军帽,通常行举手礼。携带武器装备不便行举手礼时,可以行注目礼。举枪礼仅限于执行阅兵和仪仗任务时使用。

  第七十六条 军人之间通常称职务,或者姓加职务,或者职务加同志。首长和上级对部属和下级以及同级间的称呼,可以称姓名或者姓名加同志;下级对上级,可以称首长或者首长加同志。在公共场所和不知道对方职务时,可以称军衔加同志或者同志。

  军人听到首长和上级呼唤自己时,应当立即答“到”。回答首长问话时,应当自行立正。领受首长口述命令、指示后,应当回答“是”。

  第七十七条 军人在下列时机和场合的礼节:

  (一)每日第一次遇见首长或者上级时,应当敬礼,首长、上级应当还礼;

  (二)军人进见首长时,在进入首长室内前,应当喊“报告”或者敲门,得到允许后方可以进入并向首长敬礼;进入同级或者其他人员室内前,应当敲门,经允许后方可以进入;

  (三)同级因事接触时通常互相敬礼;

  (四)在室内,首长或者上级来到时,应当自行起立;

  (五)营门卫兵对出入营门的分队、首长和上级应当敬礼,分队带队指挥员、首长和上级应当还礼;

  (六)卫兵交接班时,应当互相敬礼;

  (七)军人受上级首长接见时,应当向首长敬礼,问候“首长好”;

  (八)上级首长到下级单位检查工作离开时,送行人员应当敬礼。

  第七十八条 军人不敬礼的时机和场合:

  (一)在实验室、机房、厨房、病房、诊室等处工作时;

  (二)正在操作武器装备和位于射击、驾驶位置时;

  (三)进行文体活动和体力劳动时;

  (四)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

  (五)在浴室、理发室、餐厅、商店时;

  (六)着便服时;

  (七)其他不便于敬礼的时机和场合。

  第七十九条 分队在下列时机和场合的礼节:

  (一)分队在行进间相遇,由带队指挥员互相敬礼;遇见首长和上级,由带队指挥员敬礼;

  (二)分队在停止间,当上级首长来到时,带队指挥员向分队发出“立正”口令,尔后向首长敬礼和报告(报告词示例见附录四);当上级首长两人以上到场时,应当向职务最高的首长敬礼和报告;当职务相当的首长先有一人在场,对后到的首长只由本分队在场职务最高者向其敬礼和报告;

  (三)未列队的分队,不论在室内室外,当上级首长来到时,由在场职务最高者或者先见者发出“立正”口令(当人员处于坐姿时,应当先发出“起立”口令),并由在场职务最高者向首长敬礼和报告。

  第八十条 分队在下列不便于敬礼并报告的时机和场合遇见首长时,只由在场职务最高者向首长敬礼:

  (一)在就餐、文体活动和体力劳动时;

  (二)在演习、实弹射击中和行军休息时;

  (三)在修理间、停机坪(机库)、船坞(码头)、车场、炮场、机械场等处进行作业时;

  (四)其他不便于敬礼并报告的时机和场合。

第二节 军人和部(分)队对军外人员的礼节

  第八十一条 军人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人民群众和外宾接触时,应当讲文明,有礼貌,遵守下列规定:

  (一)进见和遇见党和国家领导人时,应当敬礼;

  (二)与地方党政机关领导同志接触时,对比自己职位高的应当敬礼;

  (三)遇见军队首长陪同的来队外宾时,对比自己职位或者军衔高的应当敬礼;

  (四)参加外事活动与外宾接触时,对比自己职位或者军衔高的应当敬礼。

  第八十二条 分队遇见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有军队首长陪同的外宾和地方党政机关领导同志的礼节,按照本条令第七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八十三条 本条令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的规定适用于对军外人员的礼节。

第三节 其他时机和场合的礼节

  第八十四条 升国旗时,在场的全体军人应当面向国旗立正,着军服的行举手礼,着便服的行注目礼。奏唱国歌时,应当自行立正;着军服参加外事活动,听到奏国歌时行举手礼。

  第八十五条 授予军旗、迎送军旗和阅兵时的礼节,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六条 军人和部(分)队参加涉外活动,或者出国执行任务时,应当坚持礼仪对等原则,遵循相关国际惯例和有关外事礼节的规定。

  第八十七条 舰(船)艇上的礼节和有关仪式,按照有关条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军人着装

第一节 着装的基本要求

  第八十八条 军人应当按照规定配套穿着军服、佩带标志服饰,做到着装整洁庄重、军容严整、规范统一(着装序号见附录五,军服的配套穿着和标志服饰的佩带见附录六,标志服饰的缀钉方法见附录七)。

  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国家和军队组织的重大纪念、庆典活动,通常着便服,也可以按照活动组织单位的要求,统一着退役时的军服,佩带国家和军队统一颁发的徽章。

  第八十九条 季节换装的时间和着装要求,通常由警备工作领导机构统一规定;驻地无警备工作领导机构的,由师(旅)以上单位首长确定。

  第九十条 军服以及标志服饰不得变卖,不得仿制,不得擅自拆改或者借(送)给非军人。军人退出现役时,应当将标志服饰上交。

第二节 礼 服

  第九十一条 军官参加下列活动,应当着军官礼服: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总部组织的建党、建军、国庆等重大纪念、庆典活动;

  (二)晋升(授予)军衔仪式;

  (三)授予军旗仪式。

  第九十二条 军官参加下列活动,可以着军官礼服:

  (一)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大会;

  (二)全国、全军英雄模范表彰大会;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的重大庆典活动;

  (四)军区级以下团级以上单位组织的庆功表彰大会、重大纪念活动;

  (五)外事活动。

  2人以上参加前款规定的同一活动,应当统一着装。

  军官结婚举办仪式、与家人合影,可以着军官礼服。

  第九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仪仗队官兵执行仪仗司礼任务时,应当着仪仗队礼宾服。总部组织的外事活动的礼兵,驻香港部队、驻澳门部队重大迎外任务的礼兵,总参谋部确定的执行其他重要礼仪任务的礼兵,可以着仪仗队礼宾服。

  第九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乐团演奏员执行司礼演奏任务时,应当着军乐团礼宾服;其他时机和场合不得着军乐团礼宾服。

  其他人员不得着军乐团礼宾服。

  第九十五条 文工团演员执行演出任务时,通常着文工团演出服;其他时机和场合不得着文工团演出服。

  其他人员不得着文工团演出服。

第三节 常 服

  第九十六条 军人在日常工作、学习、集体生活时通常着常服。

  第九十七条 春秋常服,通常在春季、秋季穿着;夏季在不便着礼服的重要场合,冬季驻南方地区的部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统一穿着。海军军人着春秋常服时,由师以上单位确定统一着白色或者藏青色春秋常服。

  第九十八条 夏常服,通常在夏季穿着;春季、秋季驻南方地区的部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统一穿着。海军军人通常着全白色夏常服,也可以由师以上单位确定统一着上白下藏青夏常服。

  着夏常服时,通常戴贝雷帽,卫兵执勤、大型集会、军以上单位工作组下部队时可以戴大檐帽(卷檐帽),不系领带,不扣领扣,下摆扎于裤(裙)内;着长袖夏常服时,应当扣好上衣袖口、袖衩钮扣。戴贝雷帽脱帽后不便放置时,可以置于左肩袢下。

  第九十九条 冬常服,通常在冬季穿着;春季、秋季驻寒区的部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统一穿着。

  着冬常服或者制式毛衣(绒衣)时,可以统一外穿常服大衣或者作训大衣。

  着冬常服、常服大衣时,通常戴常服大檐帽(卷檐帽),根据实际需要可以由团以上单位确定戴冬帽。

  穿军官常服大衣时,可以围制式围巾。围巾置于大衣领内,竖向对折,折口朝下围于脖领处,围巾上沿高于大衣领不得超过3厘米;围巾折口在衣领前交叉,男军官的左压右,女军官的右压左。

  冬季在室内非集体活动时可以外着制式毛衣(男军人内着制式衬衣、不系领带、不扣领扣)、绒衣。

  第一百条 着常服参加执勤、操课、检(校)阅或者携带武器、战斗装具时,通常扎外腰带(扎于最下方衣扣与上一衣扣之间,着夏常服时扎于内腰带外侧)。

第四节 作训防护服

  第一百零一条 军人在作战、训练、战备执勤、处置突发事件、体力劳动时,应当着作训服。师以下部队在日常工作、生活时可以统一着作训服。军以上单位机关工作时间在营区内,也可以统一着作训服。

  第一百零二条 着夏作训服时,通常不扣上衣第一粒钮扣,可以将衣袖上卷(穿着前,先将袖子向外翻卷至腋下缝处,然后将袖口以外部分向外翻卷至与袖口接缝处,再将袖口下翻盖住翻卷部分),扣好钮扣,迷彩图案或者袖口正面外露。

  穿作训大衣时,应当扣好钮扣;使用风帽时,可以取下绒领;不使用风帽时,取下风帽。

  着作训服参加执勤、操课、检(校)阅或者携带武器、战斗装具时,应当扎编织外腰带,扣紧袖口钮扣,统一穿作训鞋或者作训靴(裤口扣紧、塞入靴内),其他时机也可以统一穿制式皮鞋。

  第一百零三条 各类专用防护服,应当按照服装功能和任务需要配套穿着。

第七章 军容风纪

第一节 仪 容

  第一百零四条 军人应当军容严整,遵守下列规定:

  (一)着军服在室外应当戴军帽;戴大檐帽(卷檐帽)、作训帽时,帽檐前缘与眉同高;戴贝雷帽时,帽徽位于左眼上方,帽口下缘距眉约1.5厘米;戴冬帽时,护脑下缘距眉约1.5厘米;水兵帽稍向右倾,帽墙下缘距右眉约1.5厘米,距左眉约3厘米;军官大檐帽饰带应当并拢,并保持水平;士兵大檐帽风带不用时应当拉紧并保持水平;大檐帽(卷檐帽)、水兵帽松紧带不使用时,不得露于帽外;

  (二)除授衔仪式、授枪仪式等重要活动和卫兵执勤外,着军服进入室内通常脱帽;因其他特殊情况不适宜脱帽时,由在场最高首长临时规定;

  (三)着军服时应当穿军鞋;在实验室、重要洞库等特殊场所,可以统一穿具有防尘、防静电等功能的工作用鞋;不得赤脚穿鞋;

  (四)着军服时应当按照规定扣好衣扣,不得挽袖(着作训服时除外),不得披衣、敞怀、卷裤腿;

  (五)军服内着毛衣、绒衣、绒背心、棉衣时,下摆不得外露;着衬衣(内衣)时,下摆扎于裤内;

  (六)军人非因公外出应当着便服;军级以上机关,院校、医院、科研和文艺、体育单位的军官、文职干部下班后通常着便服;女军人怀孕期间和给养员外出采购时,可以着便服;

  (七)不得将军服外衣与便服外衣混穿;

  (八)不得将摘下标志服饰的军服作便服穿着;

  (九)不得着印有不文明图案、文字的便服;

  (十)不得着仿制的军服。

  第一百零五条 军人头发应当整洁。男军人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和胡须,蓄发(戴假发)不得露于帽外,帽墙下发长不得超过1.5厘米;女军人发辫不得过肩,女士兵不得烫发。师以上首长可以在规定的发型(军人发型示例见附录十一)内决定所属人员蓄一种或者几种发型。军人染发只准染与本人原发色一致的颜色。

  第一百零六条 军人不得文身。着军服时,不得化妆,不得留长指甲和染指甲,不得围非制式围巾,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移动电话、钥匙和饰物等,不得戴耳环、项链、领饰、戒指等首饰。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一百零七条 军人着军服佩带国家和军队统一颁发的徽章以及特殊的识别标志或者专用臂章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参加重大庆典活动,可以在军服胸前适当位置佩带勋章、奖章、荣誉章、纪念章;

  (二)参加重要会议、重大演习和其他重要活动,可以按照要求佩带专用识别标志;

  (三)执行作战、重大演习、处置突发事件等任务着作训服时,可以按照规定佩带专用臂章(尺寸、式样应当与单位臂章一致);

  (四)从地方普通中学毕业生和部队士兵中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着常服时,可以佩带院(校)徽;其他人员着军服时不得佩带院(校)徽;

  (五)营区出入证只限于出入本营区时出示,不得佩带在军服上。

第二节 举 止

  第一百零八条 军人必须举止端正,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边走边吸烟、吃东西、扇扇子,不得搭肩挽臂。

  第一百零九条 军人参加集会、晚会,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顺序入场,按照指定的位置就座,遵守会场秩序,不得迟到早退。散会时,依次退场。

  第一百一十条 军人外出,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军队的声誉。不得猬集街头、嬉笑打闹和喧哗,不得携带违禁物品。乘坐公共汽(电)车、火车时,主动给老人、幼童、孕妇和伤、病、残人员让座。与他人发生纠纷时,应当依法处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 军人遇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应当见义勇为,积极救助。

  第一百一十二条 军人不得赌博、打架斗殴,不得参加迷信活动。

  第一百一十三条 军人不得酗酒,不得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或者操作武器装备。

  第一百一十四条 军人不得参加宗教组织和宗教活动,不得围观和参与社会游行、示威、静坐等活动,不得传抄、张贴、私藏非法印刷品,不得组织和参与串联、集体上访。

  第一百一十五条 军人不得购买、传看渲染色情、暴力、迷信和低级庸俗的书刊和音像制品。

  第一百一十六条 军人在公共场所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不得吸烟。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