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团)政治部(处)副主任隶属于旅(团)政治部(处)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在主任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主任的指定代行主任职责。
第三十五条 旅(团)后勤部(处)部(处)长职责
旅(团)后勤部(处)部(处)长隶属于旅(团)长和旅(团)政治委员,是后勤部(处)的直接首长,在组织后勤保障工作时,受旅(团)参谋长的指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和掌握全旅(团)后勤工作情况,组织拟制后勤工作计划,适时向首长提出报告和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旅(团)首长的作战决心和旅(团)的作战行动计划,组织拟制后勤保障计划,调整后勤力量,保障作战任务的完成;
(三)组织全旅(团)后勤装备、物资和经费的请领工作,做好后勤装备、物资的供应、储存、管理和保障工作,预防各种事故;
(四)督促检查全旅(团)遵守财务制度,严格财经纪律,杜绝贪污、浪费;
(五)组织全旅(团)的农副业生产,改善官兵的物质生活;
(六)领导全旅(团)的房地产管理、营区绿化和环境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搞好营区建设;
(七)领导全旅(团)的卫生防病工作;
(八)领导全旅(团)的军事交通运输工作;
(九)领导全旅(团)后勤人员的专业训练;
(十)领导后勤分队的军事训练和军事行政工作;
(十一)领导后勤部(处)的组织、业务、思想、作风建设;
(十二)领导部属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六条 旅(团)后勤部(处)副部(处)长职责
旅(团)后勤部(处)副部(处)长隶属于旅(团)后勤部(处)部(处)长,协助部(处)长工作;在部(处)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部(处)长的指定代行部(处)长职责。
第三十七条 旅(团)装备部(处)部(处)长职责
旅(团)装备部(处)部(处)长隶属于旅(团)长和旅(团)政治委员,是装备部(处)的直接首长,在组织装备保障工作时,受旅(团)参谋长的指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和掌握全旅(团)的装备工作情况,组织拟制装备工作计划,适时向首长提出报告和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旅(团)首长的作战决心和旅(团)的作战行动计划,组织拟制装备保障计划,调整技术力量,保障作战任务的完成;
(三)组织装备保障训练,检查训练效果,保障训练任务的完成;
(四)掌握装备的数量和技术状况,及时组织装备保养和维修,使之经常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五)组织炮场和坦克(装甲车辆)、工程机械等车场、教练场的技术建设,指导炮场、车场勤务并检查执行情况;
(六)组织制定装备工作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事故;
(七)组织装备备件、器材等的请领、供应和储存,负责专项经费管理;
(八)领导装备分队的训练和军事行政工作,提高其军政素质和技术保障能力;
(九)领导装备部(处)的组织、业务、思想、作风建设;
(十)领导部属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八条 旅(团)装备部(处)副部(处)长职责
旅(团)装备部(处)副部(处)长隶属于旅(团)装备部(处)部(处)长,协助部(处)长工作;在部(处)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部(处)长的指定代行部(处)长职责。
第三十九条 旅(团)医院(卫生队)院长(队长)职责
旅(团)医院(卫生队)院长(队长)隶属于旅(团)后勤部(处)长,是医院(卫生队)的直接首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全旅(团)的卫生防病工作和战场自救互救训练,指导落实军事训练健康保护措施;
(二)组织制定卫生勤务保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实施伤病员的门诊、抢救、入(转)院以及会诊工作,战时组织伤病员的救治、护理和后送;
(四)健全和落实各项卫生制度,组织全旅(团)人员的定期体格检查,协助首长进行卫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首长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五)组织医院(卫生队)以及全旅(团)其他卫生人员的业务训练,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
(六)组织全旅(团)药品、器械的请领、储备、保管、更换和维护保养;
(七)组织指导全旅(团)开展健康教育与卫生保健;
(八)指导全旅(团)的心理卫生工作,定期进行身体和心理健康状况评估;
(九)领导医院(卫生队)的组织、思想和作风建设;
(十)协助首长做好计划生育和妇幼保健工作;
(十一)领导部属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四十条 旅(团)生活服务中心主任职责
旅(团)生活服务中心主任隶属于旅(团)后勤部(处)长,负责生活服务中心的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和掌握生活服务中心服务保障情况,组织拟制主副食品供应和炊事燃料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基层伙食单位按照食物定量标准制定食谱,科学调剂伙食;
(三)领导部属认真落实规章制度,完成工作任务;
(四)监督经费开支,审定食品价格,检查食品质量,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和处理;
(五)领导生活服务中心的组织、思想和作风建设;
(六)征求基层伙食单位意见,不断改进工作。
第四十一条 营长职责
营长和政治教导员同为全营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营的工作。营长对全营的军事工作负主要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和掌握全营情况,根据上级军事工作的指示、计划和要求,制定落实的具体措施,领导部属贯彻执行;
(二)领导全营的战备工作,落实战备措施,指挥全营完成战斗任务;
(三)领导全营的军事训练,组织落实训练计划,保证训练任务的完成;
(四)教育和带领全营贯彻执行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严格行政管理,遵纪守法,严守秘密,预防各种事故、案件;
(五)掌握全营的军事实力,做好兵员和装备管理工作;
(六)教育培养所属军官和班长,不断提高其军政素质和业务能力;
(七)管理好伙食,关心部属的物质、文化生活,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八)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四十二条 政治教导员职责
政治教导员和营长同为全营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营的工作。政治教导员对全营的政治工作负主要责任,其职责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副营长职责
副营长隶属于营长和政治教导员,协助营长工作;在营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营长的指定代行营长职责。
第四十四条 营卫生所所长职责
营卫生所所长隶属于营长和政治教导员,负责全营的卫生工作,在业务工作上受旅(团)医院(卫生队)院长(队长)指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全营卫生勤务保障工作,抢救、治疗伤病员,发现传染病及时报告和处理;
(二)指导全营进行战场自救互救训练,战时组织伤员的救护、卫生处理和后送;
(三)组织实施卫生防病常识的宣传教育,根据季节和任务的转换,适时提出卫生防病的措施,并组织实施;
(四)督促检查落实各项卫生制度,协助营首长进行内务卫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营首长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五)组织本所人员以及连队卫生员的业务训练,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
(六)负责本所药品、器械的请领、储备、保管、更换和维护保养;
(七)指导各连搞好饮食卫生工作,指导有关人员定期进行室内、食堂以及厕所的消毒;
(八)协助营首长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十五条 连长职责
连长和政治指导员同为全连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连的工作。连长对全连的军事工作负主要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全连情况,根据上级的指示和要求,结合实际,计划安排军事工作,领导部属贯彻执行;
(二)领导全连落实战备措施,指挥全连完成战斗任务;
(三)组织领导全连的军事训练,按照计划完成训练任务,提高全连人员的技术战术水平;
(四)教育和带领全连贯彻执行有关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严格行政管理,遵纪守法,严守秘密,预防各种事故、案件;
(五)掌握全连的军事实力,搞好人员和装备的管理;
(六)教育和培养所属军官和士官、班长,提高其组织指挥能力和管理教育能力;
(七)组织全连的农副业生产,管理好连队的伙食、经费、物资和房地产;
(八)关心爱护部属,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九)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四十六条 政治指导员职责
政治指导员和连长同为全连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连的工作。政治指导员对全连的政治工作负主要责任,其职责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副连长职责
副连长隶属于连长和政治指导员,协助连长工作;在连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连长的指定代行连长职责。
第四十八条 副政治指导员职责
副政治指导员隶属于连长和政治指导员,协助政治指导员工作;在政治指导员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政治指导员的指定代行政治指导员职责。
第四十九条 排长职责
排长对全排的工作负完全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领导全排落实战备措施,指挥全排完成战斗任务;
(二)领导全排完成军政训练任务,提高全排人员的军政素质;
(三)领导全排遵纪守法,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维护正规的生活秩序,养成良好作风;
(四)教育全排爱护装备,严格执行装备的保养、保管和使用规定;
(五)帮助班长、副班长提高组织指挥能力和管理教育能力;
(六)掌握全排人员的思想情况和心理状况,关心爱护士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心理疏导工作,增强团结,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七)教育和监督全排严守秘密,落实安全措施,预防各种事故、案件;
(八)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五十条 技师职责
技师负责职掌的武器装备的维修保养,并指导有关人员正确使用和维护,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武器装备的性能、构造、原理,熟记其使用、保养规定;
(二)指导操作人员正确使用和保养武器装备,及时维修或者送修武器装备;
(三)定期检查测试武器装备,切实掌握其技术状况;
(四)准确填写武器装备的履历书、技术状况表和有关报表,妥善保管技术资料;
(五)负责本单位的武器装备知识教育,指导技术训练。
第五十一条 司务长职责
司务长负责所在基层单位的伙食、财务管理和炊事班的思想工作、行政管理和军事、业务训练,履行下列职责:
(一)领导炊事班进行专业技术训练,提高炊事技能和营养、卫生知识水平,改善伙食;
(二)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及时请领和正确使用经费,厉行节约,按月公布伙食账目;
(三)领发被装、粮秣等物资,严格管理,定期核算报销;
(四)管理营房、营具及其附属设施,防止损坏和丢失;
(五)组织农副业生产和产品的储藏保管;
(六)经常了解炊事人员的思想情况,及时做好思想工作,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七)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五十二条 班长职责
班长对全班的工作负完全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带领全班做好战斗准备,指挥全班完成战斗任务;
(二)带领全班完成军政训练任务,提高全班人员的军政素质;
(三)带领全班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严格组织纪律,养成良好作风;
(四)带领全班爱护武器装备,严格遵守使用规定,熟练掌握武器装备;
(五)掌握全班人员的思想情况和心理状况,及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心理疏导工作,搞好全班团结,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六)教育和监督全班严守秘密,落实安全措施,预防各种事故、案件;
(七)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五十三条 副班长职责
副班长隶属于班长,协助班长工作;在班长临时离开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班长的指定代行班长职责。
第五十四条 炊事班长职责
炊事班长对全班的工作负完全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教育全班热爱本职工作,积极改善伙食;
(二)组织全班的专业技术训练,提高炊事技能;
(三)带领全班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严格组织纪律,养成良好作风;
(四)掌握全班人员的思想情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搞好全班团结,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五)带领全班搞好食堂卫生,保证饮食符合卫生要求;
(六)教育全班厉行节约,养好家禽家畜,做好小菜腌制等副食品加工和蔬菜储藏工作;
(七)教育和监督全班严守秘密,落实安全措施,预防各种事故、案件。
第五十五条 军械员兼文书职责:
(一)领发和登记全连的武器、弹药、器材和军械装具;
(二)管理连队集中存放的武器、弹药、器材和军械装具,严格执行安全规定;
(三)检查了解全连武器装备的使用、保养和保管情况,并给予技术指导,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四)及时送修损坏的军械和器材,按照规定回收、上交旧品(废品)和缴获的军械、物资;
(五)填写和保管全连军人登记表、名册和规定的报表;按时准确统计、上报连队实力;
(六)领发、登记和保管条令、条例、文件、教材和教具、文具;
(七)在政治指导员直接领导下,负责领发、登记和管理连队密码装备。
第五十六条 给养员职责:
(一)熟悉和掌握供应标准,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和驻地有关供应规定;
(二)领取和采购粮秣、副食品、燃料和炊事用具;
(三)协助司务长和炊事班长调剂好伙食;
(四)及时清理单据,向司务长结账。
第五十七条 卫生员职责:
(一)抢救、治疗、护理伤病员,护送伤病员及时就诊;
(二)按时组织预防接种、服预防药,指导卫生防病工作,督促全连执行各项卫生制度;
(三)进行卫生宣传教育,负责连队的卫生防护和自救互救训练;
(四)指导炊事班搞好饮食卫生,负责饮水净化和消毒;
(五)经常了解驻地疫情,发现传染病及时报告,并采取防疫措施。
第五十八条 通信员职责:
(一)准确、迅速地传送命令、指示和报告,按时传递文件;
(二)熟记有关单位的番号、代号,熟记口令、路标、信号和敌我识别标记;
(三)熟记有关首长和单位的位置、距离、路线以及沿途情况;
(四)及时取送、分发报刊和邮寄品。
第五十九条 相当于团的单位的各类主管人员的专业职责和院校学员队领导的职责,由有关条令、条例规定。
第四章 内部关系
第一节 军人相互关系
第六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不论职位高低,在政治上一律平等,相互间是同志关系。
第六十一条 军官、士兵依行政职务和军衔,构成首长与部属、上级与下级或者同级的关系。在行政职务上构成隶属关系时,行政职务高的是首长又是上级,行政职务低的是部属又是下级,部属的上一级首长是直接首长;
在行政职务上未构成隶属关系时,行政职务高的是上级,行政职务低的是下级,行政职务相当的是同级;在相互不知道行政职务时,军衔高的是上级,军衔低的是下级,军衔相同的是同级。
文职干部与军官、士兵之间,文职干部之间,依隶属关系和行政职务,构成首长与部属、上级与下级或者同级关系。
部属、下级必须服从首长、上级。
第六十二条 首长有权对部属下达命令。命令通常按级下达,情况紧急时,也可以越级下达。越级下达命令时,下达命令的首长,应当将所下达的命令通知受令者的直接首长。
命令下达后,应当及时检查部属的执行情况;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应当及时下达补充命令或者新的命令。
第六十三条 部属对命令必须坚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首长。如果认为命令有不符合实际情况之处,可以提出建议,但在首长未改变命令时,仍须坚决执行。执行中如果情况发生急剧变化,原命令确实无法继续执行而又来不及或者无法请示报告时,应当根据首长总的意图,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主动地机断行事,坚决完成任务,事后迅速向首长报告。
部属接到越级下达的命令,必须坚决执行。在执行的同时,应当向直接首长报告;因故不能及时报告的,应当在情况允许时迅速补报。
第六十四条 不同建制的军人共同执行任务时,应当服从上级指定的负责人的领导和指挥。
军人在战斗中与上级失掉联系时,应当积极设法恢复联系。一时无法恢复时,应当主动接受友邻部(分)队首长的指挥。如果与友邻也联系不上,应当主动组织起来,由行政职务高的负责指挥;一时难以区别行政职务高低时,由非专业技术军衔高的负责指挥。
第六十五条 军人临时离开原建制到其他单位工作时,应当接受所到单位首长的领导和管理。
第二节 官兵关系
第六十六条 官兵关系是军队内部关系的基础。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兵,必须按照官兵一致的原则,互相尊重,互相爱护,互相帮助,努力构建团结、友爱、和谐、纯洁的内部关系,同心协力地完成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