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军事委员会命令
(军发〔2010〕21号)
《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已经2010年5月4日中央军委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6月15日起施行。
主席 胡锦涛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军人宣誓
第三章 军人职责
第一节 士兵职责
第二节 军官职责
第三节 首长职责
第四节 主管人员职责
第四章 内部关系
第一节 军人相互关系
第二节 官兵关系
第三节 机关相互关系
第四节 部(分)队相互关系
第五章 礼节
第一节 军队内部的礼节
第二节 军人和部(分)队对军外人员的礼节
第三节 其他时机和场合的礼节
第六章 军人着装
第一节 着装的基本要求
第二节 礼服
第三节 常服
第四节 作训防护服
第七章 军容风纪
第一节 仪容
第二节 举止
第三节 军容风纪检查
第八章 与军外人员的交往
第九章 作息
第一节 时间分配
第二节 连队一日生活
第三节 机关一日生活
第十章 日常制度
第一节 行政会议
第二节 请示报告
第三节 内务设置
第四节 登记统计
第五节 请假销假
第六节 查铺查哨
第七节 留营住宿
第八节 点验
第九节 交接
第十节 接待
第十一节 证件和印章管理
第十二节 保密
第十一章 值班
第一节 值班制度
第二节 值班人员基本职责
第三节 交接班和换班
第十二章 警卫
第十三章 零散人员管理
第十四章 日常战备和紧急集合
第一节 日常战备
第二节 紧急集合
第十五章 后勤日常管理
第一节 财务管理
第二节 伙食管理
第三节 农副业生产管理
第四节 卫生管理
第五节 军事交通运输管理
第六节 房地产管理
第十六章 装备日常管理
第十七章 营区管理
第十八章 野营管理
第十九章 常见事故防范
第一节 车辆交通事故防范
第二节 工程作业事故防范
第三节 误击误炸事故防范
第四节 火灾事故防范
第五节 淹亡事故防范
第六节 触电事故防范
第七节 中毒事故防范
第八节 飞行事故防范
第九节 舰艇事故防范
第十节 装备事故防范
第十一节 爆炸事故防范
第十二节 医疗事故防范
第十三节 其他事故防范
第十四节 自然灾害防范
第二十章 国旗、军旗、军徽的使用和国歌、军歌的奏唱
第一节 国旗的使用和国歌的奏唱
第二节 军旗的使用
第三节 军徽的使用
第四节 军歌的奏唱
第二十一章 附则
附 录
附录一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式样
附录二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徽式样
附录三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歌
附录四 报告词示例
附录五 着装序号
附录六 军服的配套穿着和标志服饰的佩带
附录七 标志服饰的缀钉方法
附录八 连队宿舍物品放置方法
附录九 连队要事日记式样
附录十 外出证式样
附录十一 军人发型示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制度,加强内务建设,根据有关法律和军队建设的实际,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 本条令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建设的基本依据,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单位(不含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参训的预备役人员。
第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中国共产党缔造和领导的,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的人民军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坚强柱石。紧紧地和人民站在一起,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是这支军队的唯一宗旨。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中国人民解放军在新世纪新阶段的历史使命是,为党巩固执政地位提供重要力量保证,为维护国家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提供坚强安全保障,为维护国家利益提供有力战略支撑,为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中国人民解放军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贯彻毛泽东军事思想、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江泽民国防和军队建设思想、胡锦涛关于新形势下国防和军队建设重要论述,把科学发展观作为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重要指导方针,着眼全面履行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贯彻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落实政治合格、军事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的总要求,紧紧围绕打得赢、不变质两个历史性课题,发扬听党指挥、服务人民、英勇善战的优良传统,加快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加强军事斗争准备,提高以打赢信息化条件下局部战争能力为核心的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的能力,为建设一支强大的现代化正规化革命军队,为推进现代化建设、实现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而奋斗。
第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是军队进行各项建设的基础,是巩固和提高战斗力的重要保证,其基本任务是:使每个军人明确和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军队良好的内外关系,建立正规的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秩序,培养优良的作风和严格的纪律,保证军队圆满完成任务。
第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坚持人民军队的性质。实践人民军队的宗旨,实行官兵一致、军民一致、军政一致的原则,实行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保证军队忠于党、忠于社会主义、忠于祖国、忠于人民。
第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坚持以提高战斗力为根本标准。牢固树立中国人民解放军永远是一支战斗队的思想,把提高战斗力作为军队内务建设一切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好经常性基础性工作,讲求实效,克服形式主义。
第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坚持政治工作的生命线地位。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发挥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和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的教育,大力培育“忠诚于党,热爱人民,报效国家,献身使命,崇尚荣誉”的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使部队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保证军队建设科学发展和官兵全面发展,保证军队内部和军政军民团结和谐。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革命军人,塑造军队文明之师、威武之师、胜利之师的良好形象。
第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坚持依法治军、从严治军。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军队的条令、条例统一内务建设和规范军人行为,实施科学管理,建立正规秩序,增强军队的组织性、计划性、准确性、纪律性,保持军队的高度集中统一和安全稳定。
第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坚持安全发展理念。严格安全教育与训练,加强安全建设,完善安全管理机制,预防各类事故,突出防范重大安全问题,保证人员和装备、财产安全,保证部队战备、训练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坚持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在管理教育工作中应当做到: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官兵一致,尊干爱兵;发扬民主,依靠群众;严格要求,赏罚严明;说服教育,启发自觉;公道正派,不分亲疏;艰苦朴素,廉洁奉公;干部带头,以身作则;团结紧张,严肃活泼;拥政爱民,军民团结。在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的基础上,应当根据国家和军队建设的发展以及履行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的需要,探索新特点,充实新内容,创造新方法。
第十一条 各级首长和机关对本条令的施行负有重要责任,必须按级负责,各司其职,加强检查和监督,认真贯彻落实。
第二章 军人宣誓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是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十三条 军人宣誓,是军人对自己肩负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的承诺和保证。公民入伍后,必须进行军人宣誓。军人誓词是:
我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我宣誓:
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服从命令,严守纪律,英勇顽强,不怕牺牲,苦练杀敌本领,时刻准备战斗,绝不叛离军队,誓死保卫祖国。
第十四条 军人宣誓的基本要求:
(一)宣誓时间,不迟于入伍(入校)后90日;
(二)军人宣誓,部队以连(营、团)为单位,由连(营、团)首长主持召开大会实施;军队院校由学员队或者院校首长主持召开大会实施;
(三)军人宣誓前,部(分)队首长应当对宣誓人进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性质、宗旨、任务、军人使命等教育;
(四)宣誓必须庄重严肃,着装整齐;宣誓地点通常选择在具有教育意义的场所;以团为单位进行宣誓时,通常举行迎军旗和送军旗仪式;
(五)军人宣誓,可以结合授衔、授装进行;
(六)宣誓结束后,宣誓人应当在所在连队的宣誓名册上签名;连队首长将宣誓名册呈交部队首长,由部队首长签名后交司令机关存档。
第十五条 军人宣誓大会的程序通常是:
(一)宣誓大会开始;
(二)奏唱军歌;
(三)主持人讲话(简要说明宣誓的意义,讲解誓词的基本精神);
(四)宣读誓词(宣誓人立正,右手握拳上举,由预先指定的一名宣誓人在队前逐句领读誓词,其他人高声复诵);
(五)宣誓人代表讲话;
(六)其他代表致词;
(七)首长讲话;
(八)奏唱《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歌;
(九)宣誓大会结束。
宣誓时,若举行迎、送军旗仪式,迎军旗在宣誓大会开始后进行,送军旗在宣誓大会结束前进行;若结合授衔、授装进行,应当先授衔、授装,后宣读誓词。
第十六条 部(分)队组织战前动员、授装、纪念等活动,可以组织宣誓。宣誓的程序和誓词内容,由团以上单位根据任务、环境、人员等确定。
第十七条 军人退出现役前,士兵通常集体举行向军旗告别仪式;军官可以举行向军旗告别仪式。举行向军旗告别仪式通常与宣布退役命令一并进行,其基本要求和程序参照本条令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举行军人宣誓和向军旗告别仪式时,应当将军旗置于显著位置;没有授予军旗的单位可以使用军徽。
第三章 军人职责
第一节 士兵职责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的基本职责:
(一)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英勇顽强,坚决完成任务;
(二)刻苦训练,熟练掌握并爱护武器装备;
(三)努力学习政治,不断提高思想觉悟;
(四)严守纪律,服从管理,尊重领导,团结同志,爱护集体荣誉;
(五)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爱护公物;
(六)积极学习科学文化,提高文化素质;
(七)积极参加体育训练,锻炼身体,增强体质;
(八)遵守安全规定,保守军事秘密。
士官除履行士兵基本职责外,还必须精通本职业务,以身作则,协助军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在完成各项任务中发挥骨干作用。
第二十条 士兵的专业职责,由总部、军区、军兵种制定。
第二十一条 从地方普通中学毕业生和部队士兵中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按照本条令第十九条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节 军官职责
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的基本职责:
(一)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军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
(二)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三)积极学习军事、政治、科学文化,不断提高现代作战指挥能力,坚决完成作战任务;
(四)精通本职业务,积极负责地做好本职工作;
(五)熟练掌握和认真管理所配备的装备,使其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六)尊重士兵,爱护下级,团结同志,处处做士兵的表率;
(七)热爱人民群众,尊重人民政府;
(八)严格保守国家和军队的秘密,遵守安全规定,防止事故、案件。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按照本条令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军官和文职干部的专业职责,由有关条令、条例规定。
第三节 首长职责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各级首长,对所属部(分)队的军事工作、政治工作、后勤工作和装备工作负完全责任,其基本职责:
(一)教育部属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军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
(二)了解和掌握部(分)队情况,根据上级的命令、指示和意图,组织领导本单位的战备工作,带领部属完成作战任务;
(三)领导部属的军事训练,提高其军事素质;
(四)领导部属的政治教育,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五)领导后勤工作,提高后勤保障能力;
(六)领导装备工作,教育和督促部属管理好装备;
(七)领导部(分)队的管理工作和安全保密工作,严格执行编制规定;
(八)关心爱护部属,帮助其解决实际问题;
(九)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工作。
第二十六条 首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应当指定代理人履行其职责。
第四节 主管人员职责
第二十七条 旅(团)长职责
旅(团)长和旅(团)政治委员同为全旅(团)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旅(团)的工作。旅(团)长对全旅(团)的军事工作负主要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和掌握全旅(团)情况,根据上级的指示和意图,适时提出军事工作的具体任务和要求,领导部属贯彻执行;
(二)领导全旅(团)的战备工作,指挥全旅(团)完成作战任务;
(三)领导全旅(团)的军事训练,规定营、连的训练任务,经常进行督促检查,保证军事训练任务的完成;
(四)教育和带领全旅(团)贯彻执行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严格行政管理,遵纪守法,严守秘密,预防各种事故、案件;
(五)掌握全旅(团)的编制和实力情况,严格执行编制规定,做好装备管理工作;
(六)教育培养所属军官,不断提高其军政素质和业务能力;
(七)领导后勤和装备工作;
(八)关心部属的物质、文化生活,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九)领导机关建设,发挥机关的职能作用;
(十)领导全旅(团)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八条 旅(团)政治委员职责
旅(团)政治委员和旅(团)长同为全旅(团)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旅(团)的工作,旅(团)政治委员对全旅(团)的政治工作负主要责任,其职责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副旅(团)长职责
副旅(团)长隶属于旅(团)长和旅(团)政治委员,协助旅(团)长工作;在旅(团)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旅(团)长的指定代行旅(团)长职责。
第三十条 旅(团)副政治委员职责
旅(团)副政治委员隶属于旅(团)长和旅(团)政治委员,协助政治委员工作;在政治委员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政治委员的指定代行政治委员职责。
第三十一条 旅(团)参谋长职责
旅(团)参谋长隶属于旅(团)长和旅(团)政治委员,是部队的首长之一,是司令部的直接首长,其职责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司令部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旅(团)副参谋长职责
旅(团)副参谋长隶属于旅(团)参谋长,协助参谋长工作;在参谋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参谋长的指定代行参谋长职责。
第三十三条 旅(团)政治部(处)主任职责
旅(团)政治部(处)主任隶属于旅(团)长和旅(团)政治委员,是政治部(处)的直接首长,其职责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旅(团)政治部(处)副主任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