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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③干燥贮藏设施。晒场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库房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相关设施须具备自有产权。
  ④育种机构。设有专门的育种机构,有固定的工作经费,科研实验室面积300平方米以上,长期稳定的育种场所面积100亩以上。科研实验室须具备自有产权,不可租赁。育种场所具有自有产权或租赁10年以上。
  ⑤繁育基地。经营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的,有稳定的种子生产基地10000亩以上。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有稳定的种子生产基地5000亩以上。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有稳定的种子生产基地1000亩以上。繁育基地要符合《植物检疫条例》的有关规定,达到国家或行业种子生产技术规程的要求。
  ⑥销售网络。种子分销代销机构点分布区域应涉及3个省(区、市)以上,分销点达到50个以上。
  ⑦营业场所。具备专门的营业场所500平方米以上。
  3.建设内容
  (1)土建工程:育种研究室、分子育种实验室、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储藏库或低温低湿库、晒场、温室网室(棚)、暂存仓、晾晒棚等。
  (2)田间工程:育种引种试验田、品种展示田及育苗中心的土地平整改良、灌溉渠系、防护林网、田间道路等配套建设。
  (3)辅助设施:围墙、电增容及输变电设备、地中衡等。
  (4)仪器设备:科研育种研究和品种检测鉴定、种子质量检测仪器、种子烘干、加工、包衣、计量包装设备及成套加工生产线配套设备、制冷设备、灌溉设备、农机具等。
  具体建设内容参见2010年度该专项任务与投资计划表和仪器设备指导清单。各类费用比例上限见附表1。项目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选择上述建设内容。
  4.证明材料
  (1)项目申报单位根据项目所需品种、人员、设施设备条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包括植物品种权证书、品种审定证书、品种使用权许可协议、转基因品种安全评价证书等复印件。
  (2)现有基地、加工、储备设施情况及仪器设备清单(需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现有试验用地及种子生产基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
  (3)项目申报单位自身研发技术力量说明或技术依托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合作协议书复印件。
  (4)经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项目申报单位企业所得税税收缴款书或免税证明复印件;项目申报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和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承诺函。
  (5)省级种子管理部门出具的行业评价和推荐证明,近三年未出现假劣种子事故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6)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复印件;项目建设地点的规划设计平面图。
  (二)原原种扩繁基地项目
  1.申报品种及区域重点
  按照农业部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要求,2011年重点支持优势农产品区域内的优质水稻、专用小麦、优质高产专用玉米、高油大豆等四大粮食作物新品种的原原种、原种扩繁;兼顾其它地区具有一定优势和特色的棉花、双低油菜、花生、油葵、马铃薯、甘薯、小杂粮(含食用豆)等农作物的原原种、原种扩繁。
  重点区域包括:东北优质高产玉米、高油大豆优势区域;黄淮海饲用玉米和强筋小麦优势区域;长江流域、东北平原及东南沿海等水稻优势区域;长江中下游弱筋小麦、双低油菜优势区域;同时,适当兼顾北方棉花和小杂粮等优势区域。
  2.申报单位条件
  (1)须为地级以上的农业科研单位,或具备农作物科研育种能力的其它农业事业单位及农业企业。国家现代农业技术体系建设依托单位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
  (2)申报的拟繁育推广新品种须为2005年(含)以后通过国家级或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申报单位拥有拟繁育推广新品种的自主知识产权和相应后续品种的繁育与开发能力,并能提供相应的技术规程。
  (3)具有一定的扩繁基础条件、较强的育种能力和技术力量以及相应的自筹资金配套能力。
  (4)项目申报单位为企业的,注册资金须在500万元以上。具有较高资信等级和较强自筹资金配套能力,资产结构和经营状况良好,近两年内未发生假劣种子和质量事故案件。
  3.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规模
  主要建设内容为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及相关仪器设备的购置,具体包括:原原种、原种扩繁及良种加工必备的仓库、晒场、温室、网室、质检挂藏工作室、加工厂房等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排灌渠系、田间道路、土地平整、土壤改良、机井等田间工程建设;输变电线路、电增容设备、围墙等生产性辅助设施建设;灌溉、质检、加工、制冷等方面的仪器设备以及相应农机具的购置等。其中用于土地平整和土壤改良的投资总额应控制在财政资金总额的10%以内。
  具体建设内容参见2010年度该专项任务与投资计划表和仪器设备指导清单。各类费用比例上限见附表1。
  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100万元以内;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08]59号)及《财政部关于调整福建省和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的通知》(财发[2009]51号)执行;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比例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管理规定(试行)》(国农办[2005]239号)及《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编报2009年土地治理项目的通知》(国农办[2009]8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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