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拖拉机交强险承保工作的紧急通知
(保监发[2010]46号)
各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拖拉机牌证核发工作
各地农机化主管部门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必须严格执行GB 16151-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和GB 7258-2004《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以下简称
“国家标准”),严格把好拖拉机注册登记关,规范拖拉机牌证核发工作。超过上述国家标准的拖拉机,不得进行登记、检验。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可注册登记的拖拉机是指:手扶拖拉机等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20公里的轮式拖拉机和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40公里、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的轮式拖拉机。各地不得以“变型拖拉机”等名义将低速载货汽车等机动车登记为拖拉机。
二、严格执行费率标准,切实做好拖拉机交强险承保工作
各保险公司要认真执行拖拉机交强险相关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承保拖拉机交强险,不得向投保人搭售商业保险合同或提出其他附加条件,不得向不具备代理资格的机构支付拖拉机交强险手续费。
对于不符合国家标准的2009年7月1日后领取牌证的拖拉机,各保险公司可以拒绝按照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承保,并向当地保监局和农机化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各经营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总公司、各地保险行业协会要通过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示本公司或本地区经批准的营业性分支机构及其地址、联系方式、营业时间和投诉电话等。各保险公司必须保证各营业性分支机构系统畅通、保单充足,确保拖拉机交强险及时承保。
各地农机化主管部门如果发现当地保险机构有擅自提高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标准或者以种种理由拖延承保或拒绝承保拖拉机交强险等情况,要积极向当地保监局反映。
三、继续探索完善费率,推进拖拉机交强险工作。对于2009年7月1日以前登记的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运输型拖拉机,各地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积极协调,妥善处理,符合机动车标准的要力争纳入机动车管理范围,确保拖拉机交强险真正发挥支农惠农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