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建标标备[2010]7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你厅《关于报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广西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备案的函》(桂建函[2010]402号)收悉。经研究,同意该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备案号为:J11629-2010。其中,同意将第1.0.4、1.0.5、3.2.3、4.4.5、8.1.2、11.1.1、13.1.1、14.1.1、15.1.3、16.1.2、16.2.5、17.1.3、17.2.7条作为强制性条文。
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附件:广西省地方标准《广西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强制性条文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
1.0.4 各项建设工程在设计和施工之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岩土工程勘察。
1.0.5 岩土工程勘察应根据工程性质、场地条件、设计阶段的要求和特点,制定勘察纲要。无勘察纲要不得实施勘察作业。
3.2.3 各勘察阶段勘探点的布置、勘探孔的深度、以及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等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的规定外,详细勘察采取的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的数量,应根据地层结构、地基土的不均匀性和工程特点确定,且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2,钻探取土试样孔的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3;
2 对单体为低层建筑的次要工程,每个场地每一主要土层的土试样(黏性土应采取原状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件(组);
3 对多层或高层建筑,每个场地每一主要土层的土试样(黏性土应采取原状土试样)和原位测试数据均不应少于6件(组);
4 对3栋及3栋以上的建筑群,每栋每一主要土层的土试样(黏性土应采取原状土试样)和原位测试数据均不应少于2件(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