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查开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9〕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环境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加强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查开采的管理,国土资源部研究制定了《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查开采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土资源部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查开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查、开采的管理,保护我国优势矿产资源,不断提高优势矿产的合理开发利用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是指按照有关规定,由国家实行有计划勘查、开采管理的矿种。
第三条 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勘查、开采实行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开发、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设立或撤销名单,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五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查、开采的登记、审批。
国土资源部可根据需要,授权有关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进行勘查、开采的登记、审批。
第六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组织全国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国土资源部按照矿产资源规划,根据相关产业政策、资源储量变化、市场需求等因素,按年度分矿种下达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查、开采计划,依法设立探矿权、采矿权,并加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