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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送全国性社会团体2006年年度检查事项公告的通知


  社会团体网上填报成功后,将年度工作报告书打印成纸质文本(一份,A4纸型),送交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盖章,与《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要求今年审计的社团提供审计事务所的审计报告(一份)一并于2007年5月31日前送交我部民间组织管理局,过期不予受理。

  三、年检结论和审查标准

  社会团体年检结论分别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社会团体在2006年度遵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法规,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违纪行为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社会团体有下列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情形,情节较轻,经过整改纠正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2. 擅自修改章程或者未按规定申请核准备案的;

  3. 违反证书、印章、财务凭证管理规定的;

  4. 不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名称开展活动的;

  5. 违反或者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活动的;

  6. 在2006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的;

  7.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8.  不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按期换届的;

  9.  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时弄虚作假的;

  10. 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11. 违反规定收取会费或者取得其他收入的,以及违反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的;

  12. 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财产的。

  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的社会团体,我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社会团体已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成立必备条件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并限期改正。

  社会团体不参加年检的,给予相应的处罚。

  四、年检结果将在中国民间组织网、中国社会报上公告。社会团体自公告之日起至2007年7月10日前,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到我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社团管理处加盖年检印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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