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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农办牧[2010]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黑龙江农垦总局、广东农垦总局:

  为贯彻2010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我部决定启动实施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现将《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创建中需要修订完善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部畜牧业司畜牧处联系。
  联系人:王健 李尚民  电话:010-59192839

  邮 箱:xmsxmch@agri.gov.cn

农业部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
  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2010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推进菜篮子产品标准化生产的精神,促进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深入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我部决定启动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为确保创建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以转变发展方式、提高综合生产能力、发展现代畜牧业为核心,按照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发展要求,通过政策扶持、宣传培训、技术引导、示范带动,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实现畜禽标准化规模生产和产业化经营,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增强产业竞争力,保障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畜牧业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
  在全国生猪、奶牛、蛋鸡、肉鸡、肉牛和肉羊优势区域(含农场)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通过创建活动的示范带动,力争到2015年,全国主要畜禽规模养殖比重在现有基础上提高10-15个百分点,其中达到标准化的规模养殖场占规模养殖场总量的50%,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生产水平进一步提高,排泄物基本实现达标排放或资源化利用,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升。
  2010年创建500个生猪标准化示范场、400个奶牛标准化示范场(小区)、300个蛋鸡标准化示范场、200个肉鸡标准化示范场、50个肉牛标准化示范场(小区)和50个肉羊标准化示范场(小区)。
  三、创建内容
  (一)基本要求
  参与创建的规模养殖场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养殖场备案登记手续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档案完整,两年内无重大动物疫病发生,且无非法添加物使用记录;种畜禽场须具备《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1、生猪:能繁母猪存栏300头以上,育肥猪年出栏5000头以上(含5000头,下同)。
  2、奶牛:存栏奶牛200头以上。配套挤奶站有《生鲜乳收购许可证》,运送生鲜乳车辆有《生鲜乳准运证明》。
  3、蛋鸡:产蛋鸡养殖规模(笼位)在1万只以上。
  4、肉鸡:年出栏量不低于10万只,单栋饲养量不低于5000只。
  5、肉牛:年出栏量在500头以上。
  6、肉羊:农区年出栏肉羊500只育肥场或存栏能繁母羊达100只以上的养殖场;牧区年出栏肉羊1000只育肥场或存栏能繁母羊250只以上的养殖场。
  (二)示范创建内容
  畜禽养殖场标准化创建的主要内容有:
  1、畜禽良种化。因地制宜,选用高产优质高效畜禽良种,品种来源清楚、检疫合格。
  2、养殖设施化。养殖场选址布局科学合理,畜禽圈舍、饲养和环境控制等生产设施设备满足标准化生产需要。
  3、生产规范化。制定并实施科学规范的畜禽饲养管理规程,配备与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严格遵守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有关规定,生产过程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
  4、防疫制度化。防疫设施完善,防疫制度健全,科学实施畜禽疫病综合防控措施,对病死畜禽实行无害化处理。
  5、粪污无害化。畜禽粪污处理方法得当,设施齐全且运转正常,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或达到相关排放标准。
  四、重点工作
  (一)开展宣传动员。农业部召开示范创建启动工作会,统一认识,统一部署。各省区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示范创建工作,细化工作方案,成立创建技术专家组;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积极营造示范创建的良好氛围。
  (二)确定创建单位。农业部根据各地畜牧业发展现状,核定不同省区不同畜种标准化示范场创建数量,相关省区负责分解到县。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将自愿参与创建的养殖场户报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农业部畜牧业司备案。参与创建的养殖场户数量不得超过核定创建数量的20%。
  (三)强化创建培训。全国畜牧总站分期对各省区负责创建的部门和技术专家组进行培训,各省区负责对本省区创建单位进行集中培训与技术指导,各创建单位根据要求对基础设施进行改造、对管理措施进行规范。
  (四)实施验收挂牌。农业部制定示范创建验收评分标准,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创建情况,按照验收评分标准和既定程序,组织专家评审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标准化养殖场在当地媒体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农业部畜牧业司。我部根据上报结果组织抽查复核,统一对外发布,并颁发标牌。
  (五)举行现场观摩。农业部组织召开现场会,组织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选择有代表性的标准化示范场进行观摩与交流。各地也要结合示范创建活动的开展,组织形式多样的经验交流会,总结示范创建的成效。
  (六)加强监督管理。农业部组织专家开展督导调研,指导各地开展示范创建活动。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活动开展公开、公平、公正;要注重对标准化示范场示范带动过程的监督,建立健全创建活动考核机制,对于确实起不到示范带动的标准化示范场取消资格。
  各地要加强对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的日常监管与指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畜禽养殖档案建立和畜禽标识使用实施有效监管,督促标准化示范场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从源头上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七)推进产业化经营。各地要通过多种形式积极推进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的产业化经营,鼓励支持标准化示范场打造自主品牌,与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大中型批发市场和超市等进行合作,促进产销衔接。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农业部成立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基地创建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畜牧业司牵头,部内有关司局和直属单位参加。
  (二)加大政策支持。农业部将整合有关项目,支持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地方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加大项目资金和技术培训投入力度,提高活动的实施效果。
  (三)加强宣传报道。在媒体上公开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的主要内容,引导广大养殖场户积极参与。在报刊上开辟专栏,报道各地在开展示范创建活动过程中取得的成功经验,引导各地因地制宜,加快推进畜禽养殖标准化生产。

  附件1:
  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时间安排

  4月中旬 下发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
  4月下旬 召开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启动会暨
  第一期培训工作会
  4-8月  各地畜牧兽医部门具体实施示范创建活动,
  农业部组织专家赴各地进行调研指导。
  5月中旬 全国畜牧总站召开示范创建第二期培训工作会
  6月中旬 全国畜牧总站召开示范创建第三期培训工作会
  9月中旬 农业部召开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现场会暨
  第一批标准化示范场授牌仪式
  12月下旬 各地总结上报示范创建工作成效

  附件2:
  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各地示范场数量

 

生猪

示范场

蛋鸡

示范场

奶牛

示范场(区)

肉鸡

示范场

肉牛

示范场

肉羊

示范场

单位

合计

500

300

400

200

50

50

1500

北京

5

2

12

4

0

0

23

天津

8

2

8

3

1

0

22

河北

20

39

61

6

4

3

133

山西

6

9

9

1

1

1

27

内蒙古

3

3

56

1

3

16

82

辽宁

14

26

11

17

4

1

73

大连

3

3

2

2

 

 

10

吉林

8

12

7

9

6

1

43

黑龙江

13

8

35

2

5

2

65

上海

5

1

6

2

0

0

14

江苏

20

19

12

14

0

1

66

浙江(含宁波)

24

8

4

5

0

0

41

安徽

17

9

4

12

1

1

44

福建(含厦门)

23

4

2

2

0

0

31

江西

30

8

1

4

1

0

44

山东

28

38

38

31

5

4

144

青岛

2

1

3

1

 

 

7

河南

48

30

45

22

6

3

154

湖北

33

25

4

9

1

1

73

湖南

38

15

1

3

2

1

60

广东(含深圳)

46

2

3

23

0

0

74

广西

17

2

2

11

1

0

33

海南

10

0

0

2

0

0

12

重庆

9

4

1

2

0

0

16

四川

31

12

6

7

1

2

59

贵州

3

2

1

1

0

0

7

云南

11

5

4

2

1

1

24

西藏

0

0

0

0

1

0

1

陕西

6

4

17

1

0

1

29

甘肃

3

2

4

0

2

1

12

青海

1

0

1

0

0

1

3

宁夏

0

2

9

0

1

1

13

新疆

3

3

16

1

3

8

34

新疆兵团

4

 

7

 

 

 

11

黑龙江农垦

4

 

8

 

 

 

12

广东农垦

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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