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水运工程工法的关键性技术属于水运工程建设行业先进水平;工法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在执行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规范的基础上要有所创新。
第十条 申报水运工程工法,要经过两个(含)以上项目应用,被企业评定为水运工程企业工法,得到建设单位的认可,工程质量和安全保证可靠,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章 申报要求
第十一条 水运工程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
第十二条 两个(含)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可以联合申报,联合申报单位一般不超过三个,同时要明确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三条 申报水运工程工法的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之前按附件的要求将申报材料报送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包括:
(一)水运工程工法申报表;
(二)水运工程工法编写具体内容材料;
(三)批准为企业级工法的证明材料;
(四)关键技术鉴定证明材料;
(五)申报项目的施工录像资料(5分钟);
(六)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水运工程工法编写内容要齐全完整,主要内容包括前言、工法特点、适用范围、工艺原理、施工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措施、节能降耗、效益分析和应用实例等。
第十六条 水运工程工法编写过程中涉及技术秘密的内容,在编写时可予以回避或者注明专利号。编写的工法应层次分明,数据可靠,用词用句准确、规范,附图清晰。其深度应满足指导项目施工与管理的需要。
第十七条 工法编写内容材料应采用A4纸打印,装订成册并备有电子文档,证明材料必须清晰、齐全。
第五章 评审工作
第十八条 水运工程工法的评审应严格遵循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评审专家须从水运工程技术与标准专家库中选取;评审专家应坚持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开展工作。评审专家应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保证工法评审的严肃性和科学性,同时要注意工法技术的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