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认真研究审核报告,逐条分析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补充勘察,修改设计,并将审核意见落实情况及时反馈给建设单位及施工图审核单位。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施工图审核单位应对设计单位落实审核意见情况进行确认,建设单位对分歧意见应组织设计和审核单位进行研究和确定,重大分歧意见应及时上报部工管中心或鉴定中心(站房)确定。
属于建设条件发生变化引起的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重大方案变化,比照变更设计程序报初步设计审查部门批准确定。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对施工图审核单位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加盖施工图审核专用印章后交付施工。交付施工的施工图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按照变更设计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施工图审核工作全部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提出施工图审核报告报铁道部计划司、建设司、工管中心、鉴定中心。
第三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单位确定的审核意见有异议时,可以提请工管中心或鉴定中心(站房)复议,勘察设计单位应执行复查审核意见,及时修改完成施工图。对于未执行复查审核意见且施工图仍存在问题的,对勘察设计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
第六章 考核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对施工图的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图审核不免除勘察设计单位对施工图应承担的质量责任。
第三十二条 施工图审核过程中发现勘察设计单位故意虚列工程内容、工程数量的,或误列、遗漏工程内容、工程数量,影响单位工程本章费用达3%及以上的,按故意虚列、遗漏、隐瞒施工图量差增减投资额的5%扣减勘察设计费,同时对勘察设计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提请国家有关部门降低资质、吊销资格。
第三十三条 施工图投资检算的静态投资应控制在初步设计概算的静态投资范围内。超出初步设计静态投资的,按超出投资的5%扣减勘察设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