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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办公厅、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三)未按要求进行联合申报或越级申报的项目,不予立项。对申报文件及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国家农发办与水利部将予以退回。
  (四)申报文件及材料应于本申报指南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逾期不予受理。

  附表:
  2011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申报项目分省控制名额

 

省(市、区),单位

申报项目数量(个)

一、长江和黄河上中游水土保持项目

山西

2

江西

1

湖南

3

重庆

2

四川

4

陕西

1

二、东北黑土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项目

 

内蒙古

6

辽宁

9

吉林

16

黑龙江

21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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