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办公厅、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办水保[2010]102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厅(局)、财政厅(局),农业部农发办事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规范部门项目申报和评审工作的通知》(国农办〔2010﹞4号)文件要求,加强和规范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申报工作,推进项目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利部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联合制定了《2011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据此认真组织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择优申报项目。
水利部办公厅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
附件:
2011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
申报指南
2011年中央财政资金将继续安排实施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为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科学选项,鼓励符合条件的地区积极申报项目,现发布2011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以下简称农发水保项目)申报指南如下:
一、申报原则
(一)农发水保项目实行三年一期申报。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单个农发水保项目实施期为三年,按照三年一期开展前期工作并将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报水利部审核批复。
(二)2011年未完成三年实施周期的项目继续安排实施;2011年前已经水利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但未安排过投资的项目作为2011年备选项目。
(三)依据2011年中央财政资金预算安排情况,控制各省需要申报项目数量;同时考虑拟从2011年开始,扩大东北黑土区农发水土流失重点治理项目实施范围,新增内蒙古、辽宁2省(区)。
(四)可研已批复的项目不得再行申报(可研批复期满五年仍未安排过投资的项目例外)。
二、申报范围
(一)长江和黄河上中游水土保持项目:山西、江西、湖南、重庆、四川、陕西6省(市);
(二)东北黑土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项目: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4省(自治区)及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11年农发水保项目申报分省控制名额见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