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开展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食药监稽[2010]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
为严厉打击非药品冒充药品违法行为,维护公众身体健康,按照国务院关于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的指示和
卫生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9〕342号)精神,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开展了集中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第一阶段的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进一步做好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工作,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开展集中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第二阶段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继续巩固第一阶段集中整治工作的成果,对发现的问题追踪查源,依法严肃处理。深入开展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使用环节的整治工作,净化药品流通和使用环节,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二、工作内容
(一)继续开展对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前一阶段整治中发现的非药品冒充药品违法行为比较严重的区域和药品经营企业进行检查。
(二)开展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监督检查,全面检查基层医疗机构中存在的以食品、保健食品、保健用品、化妆品、消毒产品、未标示文号产品冒充药品的违法行为。
检查中,一经发现上述产品在包装、标签、说明书中宣称具有功能主治、适应症或者明示预防疾病、治疗功能或药用疗效等行为以及产品名称与药品名称相同或相似的,一律予以暂停使用,并按照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整治药品经营企业非药品冒充药品行为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09〕738号)要求进行处理。
(三)对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民营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非药品冒充药品的线索进行梳理,集中力量追根溯源,重点对未标示产品批准文号以及标示虚假、无效批准文号冒充药品的产品涉及的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进行查处。
对未标示产品批准文号以及标示虚假、无效批准文号的产品冒充药品的,一律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假药依法查处。对假药涉及的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依法严肃处理并予以曝光。
(四)对查处中发现有涉嫌犯罪情形的,一律移交公安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