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技术协会调研宣传部关于调整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站点和规范调查站点上报信息的通知
(科协调发调字[2007]26号)
各有关全国学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有关部门,各调查站点:
6月29日,中国科协调研宣传部召开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站点(以下简称调查站点)区域责任部门培训班,与各区域责任部门同志共同商议了调查站点调整发展和信息报送规范工作。结合培训班上有关同志提出的意见建议和调查站点实际情况,经研究,中国科协调宣部决定对调查站点的分布进行调整,同时,就调查站点上报信息格式、内容等方面作出统一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区域责任部门和各调查站点积极配合,做好调查站点的调整工作和调查站点上报信息的规范工作。
一、关于调查站点调整
(一)调整原则
1.以《中国统计年鉴2006》、《中国科技统计年鉴2006》、《中国劳动统计年鉴2006》、《中国卫生统计年鉴2006》和《中国教育统计年鉴2006》等数据为分析基础,按科技工作者从业情况及各类机构的科技工作者分布情况设置;
2.采取分层配额的方法,确保调查站点的分布情况与全国科技工作者的分布基本吻合;
3.撤销所有省级及省级以下学会站点;
4.各全国学会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调查站点暂不做调整。
(二)调整办法
1.调查站点调整方案见附件1。
2.新增调查站点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几方面条件的研发机构、企业、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和地县级科协均可设为调查站点: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科技工作者相对集中;
--具备相当的办公条件,具有便利的上网条件;
--调查员要具有事业心和责任感,有一定的文字能力,热心为科技工作者服务。
3.新增调查站点的确认
(1)新增调查站点须由区域责任部门按中国科协调宣部确定的原则推荐产生;
(2)区域责任部门需填写《中国科协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站点推荐书》(见附件2),并提交新增调查站点《中国科协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站点情况登记表》(见附件3-1),于2007年9月25日前报中国科协调宣部审批,同意后即成为中国科协调查站点。
(三)调查站点调整后的设置
1.中国科协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站点按调整方案设置;
2.区域责任部门按中国科协确定原则,决定本区域具体调查站点的设定;
3.如有被撤销的调查站点,区域责任部门须填写《中国科协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站点拟撤销名单》(见附件4),于2007年9月25日前报中国科协统一通报撤销;
4.区域责任部门对新增及撤销调查站点需认真审核,调查站点一经中国科协确认设立,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应随意撤换;
5.鼓励区域责任部门设立省级调查站点。省级调查站点设立后请及时报中国科协调宣部备案(见附件3-2)。
二、调查站点上报信息规范
调查站点信息分为四种类型上报,分别为调查类信息、座谈会类信息、热点焦点类信息和科技工作者建议类信息,报送的信息须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
--调查类信息为调查站点针对普遍性、倾向性或潜在性问题,通过开展实地调查,整理形成较为完整的信息;
--座谈会类信息为调查站点针对普遍性、倾向性或潜在性问题,通过召开座谈会或研讨会,整理形成较为完整的信息;
--热点焦点类信息为调查站点发现的突发性问题,整理形成的简要信息;
--科技工作者建议类信息为科技工作者针对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在认真调查研究并整理形成后报送的信息,为确保建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需由调查站点所在单位签章。
调查站点上报信息规范见附件5、附件6、附件7、附件8。
三、加强领导
做好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站点工作,准确、及时、大范围地把握和反映科技工作者的现状、需求和呼声,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是科协切实履行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职责,建立科技工作者与党和政府之间畅通稳定沟通渠道的重要手段。各区域责任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尽快出台和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加强对本区域调查站点的管理和沟通,敦促、检查和统计本区域调查站点信息上报情况,及时反映调查站点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有条件的区域责任部门可以适当对调查站点给予经费补贴,对工作成绩突出的调查站点和信息员进行表彰奖励。
四、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宫 飞 甘超华 张小梅
地 址:北京市复兴路3号 中国科协调研宣传部调查研究处
邮政编码:100863
电 话:010-68571879 010-68526146
传 真:010-68571879
电子信箱:通过中国科协“全国科技工作者调查系统”报送
http://www.cast.org.cn/
http://123.99.228.146:7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