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奖励金额为:“成就奖”每人100万元人民币;“工程奖”每人15万元人民币;“青年奖”每人10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 提 名
第七条 候选人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渠道提名,不受理本人申请。
第八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被提名为“工程奖”和“青年奖”候选人:
1.在重大工程设计、研制、建造、生产、运行、管理等方面解决关键科学技术问题,有重要贡献者;
2.在工程科学技术及管理领域有重要发现、发明,并有显著应用成效,成绩杰出者;
3.应用本人研究成果、发明创造,发展高新技术及相关产业,成效特别显著者。
注:“青年奖”候选人年龄不得超过45岁(以提名时为准)。
第九条 候选人可通过以下渠道提名:
1.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科学院信息技术科学部院士和技术科学部院士提名;
2.本奖理事会理事提名;
3.全国性工程科学技术学会。
每位院士和理事提名“工程奖”和“青年奖”各不超过2人。全国性工程科学技术学会提名“工程奖”不超过5人,“青年奖”不超过3人。
第十条 提名候选人时,应逐项填写《光华工程科技奖提名书》,并按规定提供完备的候选人材料。材料应符合事实并须经候选人本人签字认可。
第十一条 候选人材料,凡涉及保密问题需经本人单位(省、军级以上)保密办出示同意参加评审证明。
第十二条 候选人材料,凡涉及知识产权问题引起的争议、投诉等,后果由候选人承担。
第四章 评 审
第十三条 为了保证本奖的公正性、权威性和便于操作,对候选人的评审工作,按中国工程院现有9个学部的专业领域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初评。评审委员会由相关领域有造诣的院士专家组成,不少于11位。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对候选人书面材料进行审议。在评审过程中,可向有关专家和单位征求意见,必要时,也可组织答询或现场调查,并以书面形式提交评审委员会。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参加投票的评委不得少于全体评委人数的三分之二。获得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的候选人,方能提请理事会终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