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 月 日
我郑重声明:我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
被提名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光华工程科技奖章程
(2007年6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振兴中华,促进中国工程科学技术事业发展,根据《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中国工程院作为承办机构,由境内外个人及机构捐助,设立光华工程科技奖,奖励在工程科学技术发展中做出贡献的人员,并组成理事会。
第二条 宗旨:对在工程科学技术及管理领域取得突出成绩和重要贡献的中国工程师、科学家给予奖励,激励其从事工程科技研究、发展、应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奖励范围:符合其宗旨的中国籍工程师、科学家,含居住在台湾省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侨居他国者。
第三条 理事会:对捐赠资金和奖励事宜进行管理的非营利性机构。
第二章 资 金
第四条 本金来源
1.境内外个人及组织的捐赠和赞助;
2.本金存入金融机构收取的利息;
3.本金通过合法运作产生的收益。
注:现有捐赠1000万元人民币和100万港币。
第五条 资金主要用途
1.奖励在工程科技领域取得突出成绩和重要贡献者(称奖励金);
2.开展奖励的业务活动及管理工作(称业务费)。
第六条 资金管理
1.实行独立核算,设专职财务工作人员,并单列帐目;
2.资金用于奖励符合本章程宗旨的人员及开展与此有关的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3.按照国家规定的会计和监督制度管理。
第三章 组 织 机 构
第七条 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组成。
第八条 理事会理事由主要捐资人、现任中国工程院院领导、现任工程院各学部主任和部分知名专家组成;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由理事推选产生;理事每届任期二年,可以连任。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