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的通知

  第十六条 全国学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第十七条 个人会员是学会组织的主体。
  全国学会对个人会员可授予荣誉会员、名誉会员、外籍会员称号;有条件的全国学会还可发展其他类别的个人会员,其类别和条件由各学会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 会员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个人会员。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职务或专业知识的科技人员;高技能人才;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其中,对本学科或专业科学技术发展和学会工作有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经全国学会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对本学科或专业的发展有重要贡献,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热心参加或协助组织与我国相应学会的科学技术交流的外籍专家、学者,经全国学会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
  在相关学术领域有较高造诣,对我国友好,愿意与对口全国学会联系、交流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经本人申请或经全国学会个人会员、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推荐,全国学会依据章程,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吸收为外籍会员。
  (二)团体会员。与全国学会学科或专业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合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港澳地区民间社会团体除外)。
  第十九条 会员的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
  (二)依学会章程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三)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维护学会合法权益;
  (五)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全国学会应建立会员工作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健全会员工作制度。实现会员分类管理。有条件的全国学会,可建立会员基层小组。
  第二十二条 全国学会直接发展会员,同时可委托省级学会、全国学会分支机构发展会员。
  第二十三条 全国学会遵循中国科协制定的统一编码规则,对所属个人会员进行全国统一编码。
  第二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有关证件。
  第二十五条 会员1年不缴纳会费,全国学会应书面通知会员补交;不履行学会章程规定的缴纳会费义务,视为自动退会;再次申请入会需重新审批。不缴纳会费者,不能成为学会理事(常务理事)候选人。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