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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部关于确定金丝猴标本价值的函

林业部
 关于确定金丝猴标本价值的函
 (1995年5月11日 林函策字[1995]86号)


陕西省林业厅:
  你厅《关于请求确定金丝猴标本价值的报告》(陕林策发[1995]087号)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金丝猴价值问题。根据《捕捉、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的规定,依法捕捉、猎捕金丝猴(所有种)每只收费标准是5万元人民币,其收费标准是按照金丝猴规定价值的10%左右确定的。根据《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目前我部正在抓紧研究制定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价值标准。在该标准未正式发布之前,金丝猴(所有种)的价值标准,可暂按每只45万元人民币执行。
  二、关于金丝猴标本价值问题。应以上述金丝猴价值为标准,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予以增减,但最大增减幅度不宜超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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