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实行政府定价的商品住宅成本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收费行为,应由物价检查机构依法查处。
对政府定价以外的其它商品房价格的成本构成情况,也应进行必要的定期检查和清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加强对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费的年检工作。
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年检规定执行;属经营性收费的,应当列为每年物价大检查的内容,进行重点检查。各地还可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建立专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取费负担卡制度。
五、全面开展商品房建筑取费的清理整顿工作。
通过清理整顿,对现有商品房建筑取费中符合国家审批规定又合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予以保留,继续执行;不合理的要取消或降低收费标准。不符合审批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立即停止执行。对其中确有正当理由需要保留的,必须按规定权限重新申报,未经批准的一律取消。
清理整顿工作具体采取如下步骤:
(一)由收费单位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当地物价主管部门报告商品房建筑取费的收取和被收情况。
(二)各地物价主管部门将本地区的清理整顿结果及时汇总,并提出进一步整顿意见报上一级物价主管部门。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主管部门于8月底之前将本地区清理整顿结果按附表要求填报商品房建筑取费清理整顿汇总登记表,并提出具体整顿意见,上报国家计委。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设置的商品房建筑取费项目和标准,由各部门进行认真清理和整顿,并将清理结果和意见于8月底前报国家计委。
(四)国家计委于10月底之前完成审核认定工作,并将清理整顿结果向社会公布。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收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有权抵制”的规定拒绝各种不合法收费,并及时向物价检查机构举报乱收费情况。
七、为加强商品房建筑取费管理,抓好清理整顿工作,国家计委将在适当的时候组织开展商品房建筑取费的专项检查,及时查处和通报一批重大越权制定、调整商品房建筑收费项目、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等违法行为。
八、各级政府物价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认真组织,精心安排,并与财政、建设及建设投资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切实抓好禁止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乱收费的工作,抑制商品房价格的不合理上涨,保持物价总水平的基本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