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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禁止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乱收费抑制商品房价格不合理上涨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禁止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乱收费
 抑制商品房价格不合理上涨的通知
 (计价格[1995]5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房地产价格、特别是商品房价格上涨过快已成为当前房地产价格管理中的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过高的房价,制约了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推进,对居民生活和稳定市场物价总水平产生不利影响。商品房价格过快上涨,除了土地取得费用、建筑材料价格和人工费用涨价因素外,一些部门和单位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费过多、过乱是一个重要原因。为切实减轻开发企业和商品房购买者的负担,抑制商品房价格过快上涨,现将加强商品房建筑取费管理,禁止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乱收费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商品房建筑取费实行中央与省两级管理,集中审批。
  凡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进入商品房成本和价格的收费,一律实行中央和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两级管理,集中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和标准由国家和省级物价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重要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报国务院批准。经营性收费的项目和标准由省级以上物价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对涉及面广、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收费,由国家物价主管部门或国家物价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
  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和省级以上政府及其各部门均无权设置、审批和调整商品房建筑取费项目和标准。
  二、严格控制新的收费项目及涨价措施出台。在新的收费项目和提价措施出台之前,应当充分听取建设投资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意见,认真估测对商品房价格变动的影响,权衡各种利益关系,从严控制。
  除国务院批准者外,今年内国家和省原则不再出台新的商品房建筑取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三、以严格商品住宅价格的成本审核为重点,清理纠正不合理收费。
  对于进入商品住宅价格的建筑取费,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必须严格按照原国家物价局等四部局颁发的《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1992价费字382号)确定的价格构成项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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