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各级党政领导对登记工作的重视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使登记工作顺利展开
各级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登记工作的情况和问题,以取得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使登记工作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同时,主管部门也要及时、主动地与有关部门沟通情况,特别是要积极争取人民银行的支持和配合。
登记工作量大、面广,情况比较复杂,各级主管部门一定要按照《农村合作基金会登记管理办法》(附后)的规定,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扎实工作,争取在今年年度以前全面完成对现有农村合作基金会的登记工作。
附件:农村合作基金会登记管理办法
附:
农村合作基金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合作基金会的管理,保障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和农业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农村合作基金会管理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合作基金会是社区内的资金互助组织。它的宗旨是:主要为入股会员服务,为农业、为农民服务,不以赢利为目的。它的基本任务是管好用好集体资金和会员股金,增加集体积累,缓解农村资金供求矛盾,引导民间信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第三条 成立农村合作基金会,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登记,领取农村合作基金会登记证;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一律不得挂农村合作基金会的牌子。
第四条 国家保护农村合作基金会依照有关法律和其登记的章程进行活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五条 农村合作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各级主管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农业行政部门(以下称农业行政部门)。
农村合作基金会的业务活动必须接受农业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登记
第六条 成立农村合作基金会,经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向县级农业行政部门申请登记。县级农业行政部门核准登记后,发放农村合作基金会登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