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
关于开展农村合作基金会登记工作的通知
(1995年4月19日 农经发[199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农委(办),江苏省委农工部: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合作基金会的管理,保障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和农业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农村合作基金会管理的通知》精神,现就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农村合作基金会登记工作(以下称登记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提高对登记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十多年来,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化,农村合作基金会从无到有,逐步发展壮大。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建立和发展,对改善和加强集体资金管理,增加农业生产的资金投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目前情况来看,有相当一部分农村合作基金会行为不够规范,特别是违反有关政策规定的问题比较严重。也有一些单位打着农村合作基金会的牌子,从事着与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性质、宗旨和基本任务完全不相符的活动。这些情况表明,加强规范化管理是目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农村合作基金会健康发展的首要任务。从各地的实践来看,要对农村合作基金会进行规范化管理,必须从登记工作入手,这是加强规范化管理的一个实实在在的措施。通过登记工作,全面掌握和考核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运行情况,理顺关系,去伪存真,逐步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外部管理约束机制。同时,也为今后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健康发展奠定基础。各级农业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把登记工作作为对农村合作基金会规范化管理的一件大事抓紧抓好。
二、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通过登记工作解决一些不规范的问题
国务院已明确了地方农业行政部门为农村合作基金会的主管部门。这是既把管理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权力交给了农业行政部门,也把责任落实给了农业行政部门。各级主管部门一定要增强责任感,在登记工作中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切实履行对农村合作基金会指导、管理、监督、协调和服务的职责。要利用登记工作这一契机,切实解决一些农村合作基金会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对那些跨社区设置机构、高息吸收资金以及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农村合作基金会要限期整改。对那些打着农村合作基金会的牌子,从事着与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性质、宗旨、基本任务不相符活动的单位,不准登记。各级主管部门要通过这次登记工作,把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档案建立起来。要注重把登记工作与人员培训工作结合起来,尽快提高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政策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