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矿渣是否属于矿产资源的复函
(地质矿产部 地发〔1995〕42号
1995年2月15日)
广西地矿局:
你局《关于矿渣是否属于矿产资源的请示》(桂地发[1995]1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
十二、
十三条的规定,从废石(矸石)中回收矿产品或从尾矿中回收矿产品,其矿产资源补偿费都应当实行免、减优惠。
国家鼓励最大限度地回收、节约、合理和综合利用矿产资源,充分发挥资源效益,防止污染,保护环境。因此,对于从符合矿山设计确定的废石(矸石)、尾矿中回收矿产品或者直接利用废石(矸石)或尾矿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鼓励,其中对符合《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
十二、
十三条减免范围的,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免、减申请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