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然人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问题的通知
(1994年11月18日
工商个字[1994]第325号)
《
公司法》实施后,为了统一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的发照机构,同时,便于对自然人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有效监督管理。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由自然人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受理、审查、核准、平时的监督管理及年度检验,按照《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个体私营经济管理机构(处、科、股)负责。
二、由自然人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名称预先核准、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档案管理,统一由企业注册机构(处、科、股),按照《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为了便于个体私营经济管理机构掌握情况和进行监督管理,企业注册机构将档案复印件转个体私营经济管理机构。
三、私营非公司企业(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登记注册、监督管理,仍按原登记注册及监督管理的分工,不作变动。
四、由自然人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注册、监督管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应统一执行《
公司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法》施行前已登记成立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凡不完全具备《
公司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具体办法和要求,逐步予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