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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下达2010年高铝耐火粘土萤石生产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下达2010年高铝耐火粘土萤石生产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
(工信部原函[2010]2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采取综合措施对耐火粘土萤石的开采和生产进行控制的通知》(国办发[2010]1号)的有关要求,经我部认真研究、综合平衡,确定了《2010年全国高铝耐火粘土萤石分省(区市)生产控制指标》(详见附件)。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2010年全国高铝耐火粘土萤石分省(区市)生产控制指标》原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与有效保护环境,适当限制生产和消费,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在指标的分配上,综合考虑国内外市场需求量和各地区实际,适当向资源和消费大省倾斜。

  二、2010年全国高铝耐火粘土生产控制指标分别为矿石(生料)450万吨、熟料400万吨;萤石生产控制指标分别为萤石块471万吨、萤石粉244万吨。上述指标除预留少量指标暂不下达外,均已对应下达有关省(区市)。

  三、高铝耐火粘土萤石生产控制指标为国家指令性计划,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计划分解下达到有关生产企业,不得超计划安排和生产。具体指标分配应突出重点,向有技术、资金、管理优势和环保水平较高的大企业倾斜。请于6月20日前将指标分解落实情况及企业名单和具体计划报告我部备案。

  四、加强生产指标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执法部门负责对当地生产经营企业执行行业准入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行业准入标准的生产企业,取消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指令性生产计划指标、出口供货资格和产品出口许可证。

  五、高铝耐火粘土萤石开采和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生产和销售台帐,自觉接受和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按照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要求报送年度生产销售情况表。

  六、省级工业主管部门须按要求(附件2)将本地区生产指标年度执行结果于年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上报我部。我部将视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对生产指标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和检查。

  七、2010年是对高铝耐火粘土萤石开采和生产实行总量控制的第一年,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继续对辖区内的耐火粘土和萤石企业的基本情况及资源状况、生产量、出口量等重要基础资料进行摸底,特别是要在耐火粘土开采和生产企业中甄别确定高铝耐火粘土。对2010年指令性计划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我部报告。

  联系人:原材料工业司 王威伟、高秀英

  电话: 010-68205567、68205579

  传真: 010-68205579、68205578

  附件:1、2010年全国高铝耐火粘土萤石分省(区市)生产控制指标

  2、高铝耐火粘土萤石生产计划执行情况报表

  二O一O年五月十九日

  附件1:
  2010年高铝耐火粘土萤石分地区生产控制指标

序号

地 区

高铝耐火粘土(万吨)

萤石(万吨)

生料

熟料

萤石块

萤石粉

1

河北

20

 

4

7

2

山西

190

150

 

 

3

内蒙古

30

 

57

20

4

辽宁

10

 

5

5

5

吉林

5

1

 

6

浙江

 

 

79

70

7

安徽

10

 

24

15

8

福建

 

 

37

20

9

江西

 

 

64

30

10

山东

 

 

8

 

11

河南

120

180

5

5

12

湖北

 

 

2

3

13

湖南

10

 

16

8

14

广东

 

 

5

2

15

广西

6

3

5

5

16

海南

 

 

5

 

17

重庆

12

8

6

2

18

贵州

10

5

14

5

19

云南

7

5

10

5

20

陕西

 

 

8

 

21

甘肃

 

 

10

2

22

青海

 

 

5

 

23

新疆

 

 

1

 

分省小计

430

351

371

204

预留指标

20

49

100

40

总  计

450

400

471

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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