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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关于联合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统计执法大检查总结工作。各省(区、市)和有关部门应于9月底前将总结报告报全国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统计违法行为查处情况以及结案的重大案件材料要一并上报。
  四、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统计执法大检查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谋划,扎实工作,确保大检查取得成功。
  为加强对统计执法大检查的统一领导,监察部、司法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成立全国《统计法》和《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政策法规司,具体负责大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都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保障大检查所需人、财、物的投入。
  各级监察、司法行政、统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共同研究部署、合力推动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要切实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履行好各自的职责。监察机关要按照监察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监察机关和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监发〔2009〕6号)的要求,积极协助统计部门查办统计违法案件。司法行政机关要把大检查活动纳入“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内容,充分利用各种普法宣传渠道、阵地和平台,广泛宣传《统计法》《处分规定》,营造统计执法大检查声势。各级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调查队要切实做好统计执法大检查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积极谋划,主动沟通,及时通报检查进展情况,加强与监察、司法行政等机关的沟通联系,共同推动统计执法大检查顺利开展。

  附件:全国《统计法》和《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国家统计局
监察部
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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