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各级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都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积极鼓励和认真受理群众有关统计违法行为的举报。
(二)自查阶段(6月)。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依照
《统计法》、
《处分规定》和本通知精神,认真开展自查,切实查找影响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工作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各省(区、市)、各有关部门要制定自查工作计划,提出明确具体的自查内容和要求,努力提高自查的针对性、可操作性,提高自查实效。自查结束后,地方各级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逐级向上报告自查情况。对不按规定进行自查或未按时报告自查情况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对自查不认真的,要责令其重新自查。
(三)抽查阶段(7-8月)。
监察部、司法部和国家统计局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部分地区和部门进行抽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都要组织好本地区、本系统的抽查工作。
要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抽查对象的范围和数量。原则上,每个省(区、市)要抽查2-4个地市,每个地市要抽查2-4个县区,每个县区要抽查2-4个乡镇和至少30个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资质以上建筑企业和亿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抽查以国务院有关部门为主,地方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可根据本地实际,安排好对部门统计工作的抽查。
抽查工作要突出重点,抓住主要矛盾和问题。要把统计基础工作薄弱、统计数据质量问题较多或有统计违法嫌疑的,列为重点抽查对象。集中力量检查规模以上工业产值、粮食产量、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城乡居民收入、价格指数、节能减排等重点指标。要采取查阅文件、资料,实行现场检查,组织异地交叉检查等多种检查手段,保证抽查工作深入、扎实、细致,取得切实成效。
对抽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重点问题及重大统计违法违纪案件,要及时向上级报告。
(四)处理和总结阶段(9月)。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有关规定,本着“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认真处理统计执法大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
凡是在自查阶段由自己主动查出、报告并能认真纠正、整改的,统计违法违纪情节较轻的可免于处罚或处理,情节较重的也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或处理。凡是在抽查阶段查出的统计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进行处理。需要立案的,要及时立案,集中力量查处。为提高统计执法大检查效果,各地区对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要及时进行通报和公开,国家和各省(区、市)在大检查过程中和结束后要集中通报、公开一批典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