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林业主管部门应发挥灾情防控和专业技术优势。一是加强灾情防控。做好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防灾防损工作。充分发挥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组织体系作用,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供辖区内灾情、灾害发生、损失情况等相关信息,指导林农及时做好灾害预防工作。二是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优势。协助保险公司做好承保前的风险评估及灾后查勘定损工作,协助确定损失程度及损失原因等项工作。三是积极引导林业生产者参加保险。配合保险公司,组织林农、林业企业等相关生产经营者参加森林保险。
(三)保险监管部门应做好市场监管工作。一是积极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经营氛围。认真做好保险公司的资质审查,对森林保险经营行为进行严格监管,避免恶性竞争,为森林保险试点的稳步推进创造有利条件。二是开通“绿色通道”。积极协调保险公司开发通俗易懂、简便易行的森林保险产品并及时批复。三是完善相关管理办法。结合森林保险试点工作的实际情况,完善保险公司经营费用、代理费用、代理人员资格等有关事项的管理办法,保证森林保险试点工作的正常开展。
六、保险公司应切实提高森林保险服务水平。保险公司作为市场运作主体,应在森林保险的产品开发和定价、风险分散、队伍建设及宣传展业等各方面做好基础工作,切实提高服务水平和业务管理能力。
(一)扎实做好各项基础工作。保险公司应做到惠农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和监管要求的“五公开”,并逐步登记造册、建立明细档案。保险凭证、保险理赔应落实到户。保险凭证应载明投保林地的保单号、详细位置、保险责任、保险金额、各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和数额、报案电话等信息。
(二)切实提高业务管理能力。保险公司应以风险水平为基础,合理测算保险费率,并根据林业生产特点,开发设计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通过个性化、差异化的产品来满足不同层次的保险需求,确保盈亏平衡和财务可持续。
(三)不断加强从业队伍建设。森林保险业务复杂,技术要求高。保险公司应加快建立和培养素质过硬的森林保险专业团队,不断加强从业队伍建设,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
(四)加大森林保险宣传力度。保险公司作为森林保险经营主体,应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等媒体,采取通俗易懂的方式,积极深入基层广泛宣传森林保险,逐步提高林农的风险防范意识,增强林农对森林保险的理解和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