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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林业局、保监会关于做好森林保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试点地区要科学合理地制定森林保险方案。森林保险管理要求高、技术复杂,试点地区应充分结合本地财政状况、林业生产状况、林农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切实可行的森林保险试点方案。

  (一)保险标的为生长和管理正常的商品林和公益林。森林保险要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比较深入、林地经营权已落实到位的地区开始,保险标的为生长和管理正常的商品林和公益林。

  (二)保险责任范围以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为主。保险责任范围包括火灾、暴雨、暴风、洪水、泥石流、冰雹、霜冻、台风、暴雪、雨淞、虫灾等。试点地区应根据当地灾害特点和参保对象意愿确定保险责任范围,提高森林保险的针对性,吸引林农积极参保。

  (三)保险金额和费率的确定以“低保费、保成本、广覆盖”为原则。确定森林保险保费金额和费率既要考虑到林农的缴费能力和保障需求,又要考虑到保险公司的风险防范和稳健经营。保险金额原则上为林木损失后的再植成本,包括郁闭前的整地、苗木、栽植、施肥、管护、抚育等费用,具体由地方政府和保险公司按市场原则协商确定。保险费率应综合保险责任、林木多年平均损失情况、地区风险水平等多种因素科学厘定。保险金额和费率不作统一要求,由试点地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四)积极探索建立森林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保险公司应提足各项风险准备金、积极利用再保险等市场化机制化解经营风险,建立超赔风险分散机制,提高森林保险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协同推进共同做好森林保险试点工作。政府引导的森林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支农惠农的重要手段,是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金融配套措施,在开展森林保险工作中,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共同推动森林保险的稳步发展。

  (一)财政部门应做好森林保险试点的协调工作。一是牵头做好森林保险的协调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9]25号)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切合实际的森林保险试点方案。二是加强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在林农承担一定比例保费的基础上,安排好保费补贴资金预算,根据承保进度,及时拨付保费补贴资金。三是研究加强各项政策的协调配合。将森林保险保费补贴政策与其他强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提高工作合力,在林农认可的前提下,改进保费收缴方式,降低森林保险经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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