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改法规[2010]9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规范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服务管理工作,加强招标采购从业人员队伍建设,根据原
人事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
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7]63号)的规定,我委制定了《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附:
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服务管理工作,加强招标采购从业人员队伍建设,根据《
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
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7]63号)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师,是指通过全国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
第三条 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实行登记服务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是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中国招标投标协会负责登记服务的具体工作,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登记情况。
第四条 取得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应向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申请办理登记手续。首次登记的受理期限为证书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登记服务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