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运营管理规范化。示范基地要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指标考核体系,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组织结构,实现行业管理规范化、高效化,切实解决单个企业“小、散、乱”的问题。
三、组织实施
(一)示范基地条件。各地推荐的园区(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已被确立为国家或省级循环经济试点单位;
2.实行园区化管理;
3.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4.有符合标准的各项环保处理设施;
5.年可利用的资源量不低于30万吨,有合理产业链,加工利用量占“城市矿产”资源量的30%以上,且工艺技术水平国内领先。
(二)地方组织推荐。各地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城市矿产”资源状况,将经营管理规范、规模化回收和加工利用、符合示范基地条件、资源环境效益突出的园区或企业,联合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财政部(经建司)推荐。推荐截止期为2010年6月15日。
(三)编制实施方案。被推荐园区(企业)要按照“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的任务和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包括本地区资源循环利用现状,开展示范基地建设的指导思想、重点任务、重点内容、标志性目标、主要措施(包括重点工程项目和技术进步项目)和实施进度安排等。并经所在地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联合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报送截止期为2010年7月15日。
(四)确定示范基地。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分批对被推荐园区(企业)报送的实施方案进行评审,确定纳入国家示范基地建设的名单。对实施方案获得批复的园区(企业),可在适当位置标注“国家循环经济--城市矿产示范基地”标志。标志式样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发布。
(五)落实建设任务。示范基地要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开展建设工作。各地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跟踪,督促落实,并帮助协调解决示范基地建设中遇到的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适时开展督查,并帮助示范基地落实相关政策措施。
(六)组织评估验收。对已实现“城市矿产”示范标志性目标的基地,向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联合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申请验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适时组织专家进行评估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