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中储粮总公司关于做好2010年油菜籽收购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改经贸〔2010〕9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粮食局、物价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中储粮有关分公司:
根据4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今年国家继续按照有利于保证农民种植油菜籽能够获得基本收益、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有利于促进国内食用油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原则,在主产区对油菜籽实行托市收购,发挥托市稳价、引导购销的作用。目前国内油菜籽大量上市在即,为做好油菜籽收购工作,保护农民利益和发展油料生产的积极性,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做好今年油菜籽托市收购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托市收购的价格水平、执行区域和时间。今年油菜籽临时收储价格(即托市收购价格,下同)为每市斤1.95元(国标三等),比去年每斤提高0.1元。具体执行区域为湖北、四川、安徽、江苏、湖南、河南、贵州、江西、青海、陕西、浙江、甘肃、重庆、内蒙古、云南、新疆、西藏等17个油菜产区。其中,冬播油菜产区执行期限为2010年5月21日~10月底;春播油菜产区为2010年9月1日~2011年2月底。
二、明确国家临时收储的执行主体和操作方式。中储粮总公司受国家委托,承担国家临时收储任务,安排直属企业或委托有一定资质的国有或民营粮油企业按国家确定的临时收储价格挂牌收购农民交售的油菜籽。具体委托企业名单由中储粮有关分公司负责提出,商地方粮食部门和农发行研究确定,报中储粮总公司备案后对外公布,并抄报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中储粮总公司委托收购的油菜籽,要适时委托加工企业加工成菜籽油,转入国家临时存储,今后视市场情况再择机安排销售。油菜籽临时收储数量暂按500万吨掌握。
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食用植物油地方储备规模指导性计划(国粮调〔2009〕50号),指定地方储备粮企业择机入市收购农民交售的油菜籽,加工成菜籽油充实地方储备。地方储备粮企业入市收购油菜籽的价格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临时收储价格,以保护农民利益。
三、鼓励和引导油脂加工企业积极入市收购。为鼓励和引导加工企业入市收购,国家委托一部分中央直属粮油企业和上述17个油菜产区地方国有或民营油脂加工企业,按照不低于国家确定的临时收储价格挂牌收购农民交售的油菜籽,并加工成菜籽油自行销售,自负盈亏。中央财政给予委托企业每市斤0.1元的一次性费用补贴,如果油菜籽市场价格回升到每市斤2.1元以上,停止补贴。所有纳入一次性补贴范围的委托油脂加工企业,不得安排油菜籽国家临时收储任务。申领补贴的油菜籽收购总量不超过该企业200天的加工能力,补贴收购期限与国家临时收储政策执行期限一致。具体补贴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下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