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被同仓人致残而引起的国家赔偿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
([2006]行他字第7号)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周乾炳诉镇巴县公安局行政违法及赔偿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被羁押期间,被同仓人致残所引起的国家赔偿,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行政赔偿程序处理。
此复。
二○○六年十二月七日
附: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周乾炳诉镇巴县公安局行政违法及赔偿一案的请示报告
([2006]陕行他字第1号)
最高人民法院:
汉中中院向我院请示的周乾炳诉镇巴县公安局行政违法及赔偿一案,经我院审委会讨论,仍存在不同的认识,故现就有关问题请示你院。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乾炳,男,1965年8月21日生于陕西省镇巴县,汉族,大学文化,原系镇巴县简池煤矿董事长兼矿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01年4月24日被镇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2月4日被镇巴县人民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宣告缓刑3年;以挪用资金罪免予刑事处罚。现系镇巴县煤炭工业局职工,住镇巴县泾洋镇煤矿家属楼。
委托代理人:罗广银,四川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冉正文,四川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镇巴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王飞,局长。
二、案件事实
上诉人周乾炳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01年4月24日被镇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依法逮捕。并羁押于镇巴县公安局看守所。同年10月30日与涉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罪犯王克杨(已被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执行死刑)关押于同一监舍。2001年11月30日凌晨,王克杨趁周乾炳熟睡之机,用私藏的铁丝将其右眼刺伤,后经医院诊断为右眼球穿透伤,经镇巴县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为五级伤残。镇巴县公安局为周乾炳治伤支付医疗费4万多元,并给予了一定的生活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