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加强泛长三角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区域联动协作的指导意见


  户籍地人口计生部门决定对违法生育嫌疑人立案调查的同时,应向另一地人口计生部门发出《协助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的函》,另一地人口计生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做好调查取证等工作。

  (四)加大联合打击“两非”行为的力度。

  建立区域协作、齐抓共管、联合执法的工作机制,联合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以下简称“两非”)。对已发生的“两非”案件,由案件发生地的人口计生部门牵头联合公安、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立案侦查,相关地区的人口计生部门配合查处。

  (五)建立健全出生登记实名制。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与卫生、公安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大住院分娩和出生实名登记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和鼓励孕妇到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建立健全出生登记实名制度,督促提供分娩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按规定查验孕产妇及其配偶的身份证明,做好信息登记,定期通报出生人口信息,建立完善部门共享的人口信息管理系统。

  五、强化措施,实现区域“一盘棋”

  (一)建立联动协作长效机制。

  建立泛长三角地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联动合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各省(市)人口计生委主任、分管流动人口工作的副主任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处以及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组成。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由各省(市)人口计生委主任轮流担任召集人。各省(市)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处指定1名工作人员担任联席会议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接洽。

  (二)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网络化协作机制。

  各地应在加快建设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基础上,依托国家PADIS 流动人口子系统,建立泛长三角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信息化协作平台,开展流动人口信息实时查询、实时协查,实现婚育、避孕节育等信息的网络通报。做到跨省流动人口信息区域共享、在线交换、动态更新,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区域协作提供保障。

  (三)建立区域协作年度通报制度。

  各地要加强工作信息交流。轮值省每年年初在各省(市)提出的区域协作工作设想的基础上,制定泛长三角区域协作年度方案,各省(市)人口计生委按照方案内容,认真组织实施,稳步推进。年底,各省(市)人口计生委应当总结本省(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和区域协作进展情况,深入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推进区域协作的工作对策建议,由轮值省人口计生委汇总后,形成泛长三角区域协作年度报告,上报国家人口计生委并通报区域内省(市)人口计生委。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