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强化协作,规范服务和管理
(一)强化区域流动人口公共服务。
全面落实流动人口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现居住地为流动人口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避孕药具等技术服务。做好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孕检服务工作,及时通过网络信息系统将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孕检等信息通报给户籍地。逐步实现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免费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全覆盖。
户籍地人口计生部门应当依法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奖励优惠政策,帮助解决留守家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保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要积极探索分类管理、诚信管理、委托管理等模式,户籍地在接到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通报避孕节育信息后,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也不得到现居住地开展避孕节育检查或者向流动人口收取任何费用。
户籍地应当遵守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撤销各地跨省设立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站的通知》(计生厅〔2000〕121号)规定,不得到现居住地设立跨省工作站(管理站、服务站或孕检站等)。如为了加强对流向相对集中的本地流出人口的服务管理,可以按照现居住地为主,户籍地配合的原则,在征得现居住地同意后,委派相关人员在现居住地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协助现居住地对户籍地流入人口开展宣传、教育、信息通报及联络协调等工作。
(二)加强重点对象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建立流入育龄妇女登记制度,及时掌握其怀孕、生育、避孕节育等信息。发现怀孕的,应尽快通报户籍地人口计生部门,共同查清其是否符合生育政策规定,并加强有关服务,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对于不符合规定怀孕的,户籍地和现居住地要协同配合,做好人口计生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明确告知违法生育的法律后果,动员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并落实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及有关待遇。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联合执法、集中服务等活动,努力控制和减少违法生育现象,稳定低生育水平。
(三)规范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征收。
对于违法生育的流动人口,户籍地与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应当互相配合,共同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社会抚养费征收,按照户籍地征收、现居住地配合的原则执行。两地婚姻夫妻违法生育的,由夫妻婚后经常居住一方的户籍地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征收,另一方户籍地配合做好征收工作。经常居住地不能确定的,由女方户籍地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