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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加强泛长三角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区域联动协作的指导意见

  按照泛长三角各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依法履行部门职责,按照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各地联动协作,加快解决制约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一盘棋”的重点问题。

  3.探索创新,联动发展。

  探索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模式,运用信息化手段及时共享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信息,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为泛长三角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一盘棋”奠定基础。

  4.互惠互利,多方共赢。

  加强泛长三角地区人口计生部门间的工作联动,促进转变工作作风,通过各方密切协作,提高工作效率,真正使群众得到便利和实惠,形成互惠互利、多方共赢的局面。

  三、强化为民意识,简化和规范行政事务办理程序

  (一)流动人口生育手续办理。

  流动人口夫妻拟在现居住地生育第一个子女、需要办理一孩生育手续的,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要依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为其办理相关手续,户籍地要配合做好婚育情况证明办理工作。户籍地和现居住地要做好一孩生育手续办理的信息通报与反馈工作。

  逐步建立两地协作的再生育审批制度。区域内跨省流动人口夫妻要求再生育的,户籍地人口计生部门应当按照当地规定为其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两地婚姻夫妻(指“区域内跨省婚姻,婚后居住在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夫妻”,下同)要求再生育的,按照方便群众的原则,可以由任何一方户籍地的人口计生部门按照当地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

  区域内跨省流动人口夫妻,自愿终生只生一个子女的,双方户籍地在同一省市的,由户籍地省市人口计生部门向其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落实相关的计划生育奖励待遇。

  两地婚姻夫妻自愿终生只生一个子女的,分别由各自户籍地人口计生部门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由各自户籍地落实相关的计划生育奖励待遇。

  (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

  户籍地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在成年育龄妇女外出前,为其免费办理全国统一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户籍地和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应当相互配合,为流动人口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提供便利。对于未在户籍地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流动育龄妇女,户籍地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允许当事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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