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国家统一推行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自愿性认证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认证联[2010]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认证机构、实验室:
《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3月1日正式实施。为配合
《管理办法》中相关工作的有效开展和实施,国家认监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编制完成了《国家统一推行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自愿性认证实施意见》(见附件),现予发布。
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国家统一推行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自愿性认证实施意见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
国家统一推行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自愿性认证实施意见
为控制和减少电子信息产品废弃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推动电子信息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低污染电子信息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规范、指导并有效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开展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认证活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编制了《国家统一推行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自愿性认证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依据本《意见》共同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国家统一推行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自愿性认证(以下简称国推污染控制认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