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10年高铝粘土矿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
(国土资函〔2010〕1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高铝粘土矿产和萤石矿产是我国重要的矿产资源,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采取综合措施对耐火粘土萤石的开采和生产进行控制的通知》(国办发〔2010〕1号)中对高铝粘土和萤石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的要求,保护和合理利用可用竭的矿产资源,保障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依据矿产资源规划,经综合研究资源储量、现有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情况以及国际、国内市场需求和未来发展趋势等因素,部决定,对高铝粘土矿和萤石矿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管理并分年度下达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原则上不再受理新的高铝粘土矿和萤石矿的勘查、开采登记申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0年全国高铝粘土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为450万吨(矿石量),其中下达各省(区、市)430万吨,预留20万吨暂不下达;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为1100万吨(矿石量),其中下达各省(区、市)1000万吨,预留100万吨暂不下达。
二、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部下达的高铝粘土矿和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根据本辖区内矿山企业储量状况、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认真做好指标分解和下达工作。做到控制指标到市、到县、到矿山企业,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并于5月底前将指标分解落实情况和企业名单公示并公告后报部。
三、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做好高铝粘土矿和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工作。
(一)2010年是第一年实行高铝粘土矿和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管理,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做好本辖区内开采企业摸底工作,特别要做好依据地质储量报告,从耐火粘土开采企业中甄别确定高铝粘土开采企业,将高铝粘土开采企业登记造册。
(二)实行开采总量控制责任书和合同书制度。在下达高铝粘土矿和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时,上下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间要签定责任书,当地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与矿山企业间要签定合同书,明确权利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