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在科技评价中发挥专家主导作用,不以任何方式干扰评议专家的选择和判断,保持和维护科学共同体在科技评价中的独立性。评议结果公布前不得泄露有关信息,不得提供夸大和不切实际的评估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证明。
第八条 开展科技咨询应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和信息,正确处理所存在的直接、间接或潜在的利益关系,不得利用咨询为个人或小团体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九条 选拔和举荐人才应以道德品质、专业水平和发展潜力为主要标准,不应受个人好恶、利益集团等因素的影响,要保证信息公开、程序规范、评判公正,不得违规操作。
第十条 加强对学术期刊的管理,建立并完善同行评议、成果保密、信息共享和防止利益冲突的相关政策,确保编辑出版的诚信,维护学术期刊的信誉。
第十一条 从事经营活动,应抵制以学会品牌获取资源和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各种干扰学会活动的行径,避免因追逐商业利益损害学术声誉。
第十二条 强化会员的社会责任感,加强对会员的科学道德与伦理教育,督促会员遵守《
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试行)》,促进会员的道德自律。
第十三条 加强对会员的诚信管理,将科研诚信和职业伦理规范标准作为会员入会和保持会籍的条件。会员有违背科学道德的行为,应视其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理,直至除名。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包庇、纵容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章 监 督
第十四条 学会应建立科学道德专门委员会或相关机制,制订本学会的科学道德规范及对科学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并负有本学会科学道德规范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 建立合理有效、公正透明的查处程序及规则,受理对所属会员科学不端行为的投诉,并知会有关单位,必要时开展联合调查。对调查属实的科学不端行为,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以适当的方式公开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