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组织人事部关于印发《学会科学道德规范(试行)》的通知
(科协发组字[2009]30号)
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
《学会科学道德规范(试行)》于2009年9月7日经中国科协七届十一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在学会和广大会员及科技工作者中进行广泛宣传。学会要按照《学会科学道德规范(试行)》要求,认真履行相关职责,推动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工作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和氛围。对《学会科学道德规范(试行)》学习宣传、贯彻执行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组织人事部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三日
学会科学道德规范(试行)
(2009年9月7日中国科协七届十一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学道德建设,提升科技团体的道德水平和公信力,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繁荣,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制定《学会科学道德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所属学会(以下简称“学会”)。
第三条 执行和宣传《学会科学道德规范(试行)》,加强学会自律,推进科学道德规范制度建设,履行对科学道德规范的管理责任。
第二章 责 任
第四条 倡导和执行科学研究造福人类和服务社会的原则,避免和防止科学技术的不当使用,抵制一切违反科学道德与伦理的科研行为,反对和避免利用科研活动及成果谋取不正当利益,营造健康科学的科研环境。
第五条 倡导开展负责任的科学研究,维护科学尊严,反对各种形式的伪造、剽窃、篡改和其他违背科学共同体惯例的行为。
第六条 促进学术交流与交往,引导不同学术观点的自由争论和相互尊重,避免受权威、权势及其他利益的影响,不得以无科学依据的质疑、人身攻击等方式干扰正常的学术争论,不得占有、窃取他人的科研数据和成果。反对学术交流中的形式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