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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国际联络部关于申报中国科协国际民间科技组织事务专项的通知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合同书的要求,严格组织实施,并为项目的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六条 专项资助批复不具外事审批效力,项目承担单位仍需在外事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出访和接待审批手续。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专项经费的来源主要是年度国家财政项目拨款。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十八条 专项经费开支范围包括:科学家出国交流所需的国际旅费,会议注册费和会议期间的食、宿、和公杂费;接待重要国际民间科技组织领导人来华访问期间的食、宿、和公杂费;以及国际民间科技组织合作支撑条件建设相关的调研课题费,培训费,对外宣传费,信息共享费等。
  第十九条 出国交流项目所需外汇,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办理,并按出国任务批件规定的出访时间和地点,严格执行财政部《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各项规定。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资助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并在项目结束后提交该资助项目经费使用说明。
  第二十一条 如撤销或终止合同,除经核准开支的经费外,项目承担单位应退还其余的下拨经费。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中国科协负责对项目的完成情况、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项目总结验收工作,应在项目结束后30天内完成。项目承担单位须认真组织总结工作,并向中国科协提交项目总结报告、经费使用说明和体现项目成果的有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中国科协对项目经费实行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记入专项经费项目库,并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专项经费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科协国际联络部负责解释。

  附件3
中国科协国际民间科技组织
事务专项
项目申报书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                   
  申请日期:                    

  填报说明

  一、本报告由项目申报单位组织填写,所有内容必须客观真实。
  二、封面编写说明
  1.“项目名称”由单位简称和项目内容两部分组成,其中项目内容应当按照规范的用语表述,如“出席XX会议”、“举办XX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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