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加大对技改整合矿井的安全管理。各地要按照《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立即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10〕1号)和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709号)的要求,深入组织开展煤矿建设项目专项行动,煤矿水害、火灾和瓦斯3个专项整治,以及中央企业煤矿安全专项检查,并将技改整合矿井作为检查重点,加大对技改整合矿井的安全监管力度。要结合辖区煤矿实际,限期对技改整合矿井重新进行一次审查和清理;对技改整合方案中明确不再利用的井筒,彻底拆除其提升运输设施设备,炸毁、填实井筒,防止多井出煤;对不再利用的采区或巷道,永久密闭;对借技改之名逃避关闭、非法组织生产的煤矿,要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5倍罚款,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取消其技改整合资格,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三、切实加强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要督促各煤矿企业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凡是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过突出,或者开采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的,应及时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鉴定完成前,按突出煤层管理。突出矿井要严格贯彻落实《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措施不落实的,不得进行采掘活动。对存在煤与瓦斯突出危险而又不具备防突能力的煤矿,要坚决停产,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论证并作出是否关闭的决定,该关闭的要坚决依法关闭。
四、加大事故调查处理力度。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组织事故调查处理,严格事故责任追究,并加强对落实情况的检查。要进一步加大对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引发事故的责任追究力度,尤其对今年以来发生在技改整合矿井的非法违法生产事故,要依法严办,一律按上限处罚;对事故后瞒报、谎报、逃匿等性质恶劣、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建议司法机关公开审判,以儆效尤;要进一步加大事故调查处理的透明度,定期在地方主流媒体上公开处理结果,自觉接受社会和新闻媒体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