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10年一季度非法违法生产煤矿事故的通报
(安委办〔2010〕11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今年以来,各地区及各煤矿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落实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加强安全基础管理,扎实推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但各地工作进展不平衡,部分地区对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重视不够、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一些整合技改煤矿不规范、拖延工期,致使煤矿违法违规生产事故时有发生。据统计,一季度全国因非法违法生产引发较大以上煤矿事故共16起、死亡181人。其中:山西1起(较大事故)、河北1起(重大事故)、江西1起(重大事故)、河南2起(重大事故1起、特别重大事故1起)、湖南4起(其中特别重大事故1起)、云南2起(较大事故)、贵州4起(较大事故)、宁夏1起(较大事故)。具体情况详见附表。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遏制煤矿非法违法生产事故多发势头,扎实做好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各项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依法严厉查处本通报所列事故煤矿(非法采煤点)。山西、云南两省要组织人员对非法采煤点予以炸封;河北、江西、河南、湖南、贵州、宁夏六省(区)要立即采取措施,坚决对该关闭的事故矿井依法予以关闭。上述八省(区)要将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上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二、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组织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专项行动。各地区要认真落实《通知》安排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对当前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分析,举一反三,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并认真加以解决;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按照部门职责落实相关责任、完善制度,加强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杜绝无证开采、私挖滥采、死灰复燃等现象,坚决遏制非法违法生产事故的发生。
三、加大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力度。各地区要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下达“十一五”后三年关闭小煤矿计划的通知》(发改能源〔2008〕2624号)要求,落实2010年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计划,把打击煤矿违法生产行为与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相结合,对超层越界拒不退回、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和假借整合技改之名逃避关闭的煤矿,要坚决依法取缔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