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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公告2010年第18号--关于拟指定/调整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任务实验室的公告

  3.4 本机构获得国家认监委授权的认可机构的认可证书及认可范围(提供与本条3.3款文件中名称及地址相符的CNAS认可证书复印件,具体到项目)
  3.5  本机构得到依法认定的相关文件(提供与本条3.3款文件中名称及地址相符的资质认证计量认证证书复印件)
  3.6 本机构受控质量手册(含组织机构图)及程序文件目录
  3.7 《申请指定的业务范围》(附件2-1)
  3.8 《申请指定信息调查表》(附件2-2)

  4.声明
  我代表本机构郑重声明:
  (1)本机构自愿申请成为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从事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机构。
  (2)本机构愿意遵守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各项规定;
  (3)本机构同意按指定要求提供所需文件和资料,所提供的信息均正确属实;

  法定代表人(签名):         申请机构(盖章)
  日期:

  附件2-1:
  申请指定的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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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产品名称

依据的标准/认证规则号、名称

测试项目

(仅供检测机构填)

限制范围或说明

     
     
     
     
     
     
     
     
     
     
     
     
     
     

1.  填写在本表格中的申请范围均应获得国家认监委指定的认可机构的认可,没有得到认可的请予以说明;

2.  “依据的标准/认证规则号、名称”对检测机构应填写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规定的标准号/名称、以及对应的认证规则号;对认证机构填写认证规则号/名称;对检查机构填写认证规则号/名称

3.“限制范围”可填写“能或不能”的检测项目,可依据哪种表述更为简洁来填写;“说明”项需对申请的检测项目(含借用仪器设备或分包)予以说明。申请机构应如实填写限制范围,故意隐瞒或未能如实填写的,可能导致申请被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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