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监委公告
(2010年第18号)
关于拟指定/调整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任务实验室的公告
为方便企业申请认证,合理利用检测资源,根据工作需要,我委将于近日依照《
认证认可条例》和《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65号令)的有关规定,对部分承担CCC检测任务的实验室进行指定/调整,现将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一、拟指定实验室的业务领域、地域及数量(详见附件一)
二、受理指定的申请条件
申请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活动的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经依法认定;
(二)获得资质认定并具有相关领域检测经验,从事检测工作2年以上或者对外出具相关产品检测报告20份以上;
(三)取得国家确定的认可机构的认可;
(四)在申请前6个月内无不良记录;
(五)本单位的法人性质、产权构成以及组织结构能够保证其公正、独立地实施检测活动;
(六)具备承担相应产品认证检测活动所需的全部设备、设施,或者经相关设备、设施所有权单位的授权,可以独立使用设备、设施;
(七)检测人员接受过与其承担的相应产品认证检测所必需的教育和培训,并掌握相关的标准、技术规范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具备必要的产品检测能力。
三、指定原则
(一)公平公正、择优使用、平等竞争,资源合理配置与利用;
(二)优先考虑开展过相关产品检测工作,在该检测领域工作经历长、工作经验丰富的机构;
(三)根据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优先考虑国家西部地区实验室。
四、指定工作安排
(一)符合本公告第二项所述条件并愿意承担相应检测任务的实验室,请于2010年6月4日17:00前(以收到为准)将填写完成的申请书及电子版(申请表格请见附件二)报国家认监委;申请多个《拟指定实验室的业务领域、地域及数量表》指定序号项下检测任务的实验室应根据指定序号分别填写申请书。
(二)2010年6月7日至6月11日,国家认监委对申请机构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反馈给申请机构。
(三)2010年6月14日至6月25日,国家认监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结论。
(四)2010年7月9日前,国家认监委确定指定实验室并公布更新的指定实验室名录及业务范围。
(五)申请实验室对指定决定有异议的,自指定名录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认监委提出书面申诉和投诉。
五、信息咨询及联络
国家认监委认证监管部
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100088)
联系人:徐秋媛
电 话:010-82262752
E-mail:xuqy@cnca.gov.cn
附件:1. 拟指定实验室的业务领域、地域及数量表
2. 申请成为强制性产品指定认证机构、检查机构与实验室的申请书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