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重庆市《无机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建标标备[2010]58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你委《关于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无机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备案的申请》收悉。经研究,同意该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备案号为:J11609-2010。其中,同意将第3.1.3、6.2.6.1、6.2.6.2、6.2.6.3条作为强制性条文,6.2.6.4不作为强制性条文;建议将5.1.6、6.2.2、6.3.2修改后作为强制性条文。
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附件:《无机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强制性条文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
《无机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强制性条文
3.1.3 外墙外保温系统经耐候性试验后,不得出现空鼓、剥落或脱落等破坏,不得产生渗水裂缝;界面层、抗裂防护层与保温层的拉伸粘结强度不得小于0.1MPa,并且破坏部位应位于保温层内。
5.1.6 外保温工程施工期间以及完工后24h内,基层及环境空气温度不应低于5℃。夏季应避免阳光暴晒。在5级以上大风天气和雨天不得施工。
6.2.2 墙体节能工程使用的无机保温砂浆的导热系数、堆积密度、干表观密度、抗压强度、燃烧性能应符合本规程规定和设计要求。
6.2.6 无机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墙体节能工程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