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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等地设立9家分公司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等地设立9家分公司的批复
(证监许可[2009]459号)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设立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九家分公司的请示》(海证字〔2009〕第213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证监会公告〔2008〕20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撤销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武汉分公司、沈阳分公司。你公司应当妥善做好分公司撤销、员工安置等相关处置工作;自批复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撤销登记,并在我会指定的报刊公告,自公告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交我会注销。

  二、核准你公司在上海设立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管理上海的证券营业部,经营上海的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

  核准你公司在北京设立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管理北京、天津的证券营业部,经营上述区域的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

  核准你公司在哈尔滨设立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管理黑龙江的证券营业部,经营黑龙江的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

  核准你公司在南京设立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管理江苏的证券营业部,经营江苏的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

  核准你公司在兰州设立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管理甘肃的证券营业部,经营甘肃的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

  核准你公司在杭州设立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管理浙江(宁波除外)的证券营业部,经营浙江(宁波除外)的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

  核准你公司在深圳设立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管理深圳的证券营业部,经营深圳的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

  核准你公司在广州设立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管理广东(深圳除外)的证券营业部,经营广东(深圳除外)的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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